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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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I 郭子莹丨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分析1.网约车市场定义及行业特点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构 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双方信息,使用符合 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的活动。这使得网约车具有传统客运行业和 互联网行业的双重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 方面。第一,双边市场特性。乘客、车主与平台 构成三方经济,其中乘客、车主中任一方加入 或退出都会对另一方的数量或收益产生影响。第二,用户锁定特性。用户一旦习惯使用 某款软件后,一般不会再更换其他软件,这种 互联网行业固有的用户锁定或“用户黏性”, 极易使其形成规模经济,进而造成垄断。
第三,兼容特性。为了便于乘客支付车费, 约车软件与支付软件相互绑定合作,由此便利 了平台发送各种优惠券链接,传播营销信息, 以抢占市场。2.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分析中国网约车市场自2012年幵始发展,经 历了合法化争论,也经历过各大企业的收购合 并,目前,已形成了以滴滴、优步为主的寡头 垄断市场,发展现状堪忧,频频发生的垄断行 为也引起学界关注,急需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以便规制。(1) 网约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 调查,2016年,滴滴出行的订单量就已占据 网约车市场的94%以上。显而易见,滴滴占据 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其为抢占市场而实施的行 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进行仔细 分析。众所周知,在网约车发展之初,滴滴出 行的优惠、补贴力度非常大,但据调查,在 2015年滴滴与快的合并后,成功抢占大量市 场份额,其补贴力度大幅度下滑,有滴滴车 主反映,其所需要交的“份儿钱”也增加了,
收入显著降低。滴滴在抢占市场成功前后的 行为已经涉嫌“掠夺性定价”。另外,滴滴 等网约车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实行“杀熟”,
运用定价算法,对用户进行筛选,涉嫌“价
格歧视”。最后,滴滴绑定支付,快的 绑定支付宝,虽然使得与支付宝分别迅 速扩展其金融业务,但这也使网约车企业涉 嫌“捆绑销售”,侵犯乘客选择权和其他企 业公平竞争的权利。
(2) 网约车企业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 滴滴目前的寡头垄断地位是在其合并快的公司 以及收购优步中国之后形成的,而这两次合并 滴滴却并没有履行申报程序,滴滴回应称,其 营业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虽然如 此看来,滴滴的行为合法,但是,通过分析其合并后的结果发现,是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
后果之可能的。即使因为网约车属于新兴产业, 需要扶持其发展,进而宽免其反垄断审查,但
也应依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维护法律尊严。[11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如前文所述,网约车市场的垄断现象日益 严重,对于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消费者的
权益维护都带来不利影响,急需法律对其予以 规制。1. 维持市场自由竞争
“互联网+”时代带来了更多契合消费者 需求的商品与服务,越来越信息化、便利化, 但是,这也使企业间的竞争有所限制。尤其
在网约车等“互联网V ’行业中,企业所积累 的用户数据资源是其他初入市场者所不可比拟 的。平台型市场具有的用户锁定特性,使用户 难以在短时间内转而使用其他软件,进而平台 可以持续有效地收集数据,实现自我优化与更
新[2],“雪球效应”使其远远地甩幵竞争对手, 也导致初入市场的经营者很容易被击垮或被兼 并。如此一
来,网约车市场根本无法吸收新的 经营者加入,也无法保证现有经营者的自由有 序竞争。
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具
有自主选择权,以及经营者负有尊重消费者人 格和个人信息等隐私权的义务。但是,在网约 车市场中,搭售行为、“病毒营销”等侵犯消 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屡屡出现,各种优惠券 链接和约车软件的使用,往往会要求用户授权 网站获取其相关信息。而且,乘客若想进行下
一步使用,只能同意授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 消费者选择权的侵犯,也会造成消费者个人信 息泄露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因此导致乘客的人 身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鉴于维护市场自由有序竞争以及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急需对网约车 市场的垄断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有效的法律
规制。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对策思考网约车市场垄断现象频发,引起学界关注, 而且对于其市场内垄断问题也有其规制的必要 性,但是,由于现行《反垄断法》不能直接适
用到网约车等“互联网+”行业中,因此,其 规制作用并不明显。垄断问题对现行反垄断法 提出了挑战,亟须对其予以修改与完善,以适 应市场之发展,时代之要求。1.拓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路径网约车市场因具有用户锁定特性以及网络 外部性,使其极易形成规模经济,进而降低了
摘要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应 运而生。但随着其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滴滴为 代表的网约车企业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使得网 约车市场内垄断问题频发,而现行《反垄断 法》对互联网+新兴产业的法律规制有所欠 缺。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进行 分析,并介绍其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关于 完善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思考。
关键词
网约车;垄断;法律规制;滴滴出行
传统《反垄断法》中市场份额对于市场支配地
位的认定作用。网约车依托互联网而生,创新 能力强,更新换代快,短期的高市场份额或许 并不能代表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因此,建议在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标准中,加以一定的周期限 制,以更加准确地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项行为模式, 目前多是按照传统行业市场结构所认定,较为 固定单一,但如网约车等新兴行业,其市场结 构多样,实施垄断行为的方式也是变化多端, 对其规制继续沿用传统法律中的模式难免捉襟 见肘。对此,建议放弃列举式规制,而将重点 更多地放在经营者行为的合理性
上,若经营者 行为有损害市场竞争的可能,则赋予执法机构 干预职权,避免规制漏洞。
2.健全经营者集中审査机制
滴滴两次合并行为均以其营业额未达到法 律规定标准为由不予申报,显而易见,在滴滴 合并之后,其一家的出行订单量已达到94%以 上的市场占有量,已然形成了寡头垄断。这表 明,传统的营业额定量标准已难以适用。对此, 有学者提出,针对滴滴出行经营连续亏损,但 其完成的合并交易额却达到上百亿美元的不争 事实,提出借鉴德国的“交易额标准”,这样 一来,即使集中一方不符合营业额标准,只要 此次合并的交易额达到相应标准,其就负有申 报义务[3]。也有学者提出以软件注册使用的 用户量作为经营者申报的标准,认为用户数量 是企业实力的直观体现。对此,本文认为,用 户数量标准并不能准确反映出企业的市场支配 力,注册后能坚持使用的用户在整个用户中 占比多少,会直接影响到对企业市场支配力的 判断。因此,建议增加交易额标准,并适当赋 予执法机构以自由裁量权,在有证据证明经营 者集中有损害竞争风险时,应当予以审查。结束语
面对时代的飞速发展,垄断形式的错综复 杂,需要对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针对性的 修改与完善,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实践需求。参考文献:
[1] 陈兵.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 Q ].法学.2018,000(008):107-123.
[2] 董成惠.网约车无序竞争的法律 解读Q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8,17(06),55-61.
[3] 董婷.论网约车市场的反垄断规制[D ]. 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课题项目: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全称 《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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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36: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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