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保护
1、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都是从申请之日起计算。(2)申请日的确定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读标准。
1.未经允许实施专利技术都属于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和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中《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1)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2)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3)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2.判断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步骤。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据此确定了对于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
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对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必要的技术特征概括,确定其必要的技术特征。(2.与原告方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3.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而其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简单的说,如果“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的出现在被控侵权物(或方法)中,就构成专利侵权。等同侵权,是指如果被控侵权物(或方法)包含“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等同的技术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目的”的技术特征。比如:一项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a+b+c。而123分别是和abc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一家公司的采用a+b+3或者1+b+ca+2+c以及a+b+c+d等结构时,都构成“等同侵权”,侵犯了专利。而如果仅包含a+ba+cb+c都不属于等同侵权,不属于侵犯专利。《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1)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
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请求专门机关处理和诉讼三种方式维护权益。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专利权人为防止合法权益遭受持续损害,可以提供必要担保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第二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即专利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4、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背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例外情况,即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1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现有技术就是已经公开的第三人的技术或者已经公开的自有技术。
2、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所谓“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所谓“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但是,制造仍然构成侵权。例:假如苹果手机是一项发明专利,苹果公司把产品投入市场以后,任何人使用、销售、进口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擅自制造苹果手机就属于侵权。
4、临时过境
5、专为科学实验和研究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17: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679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   技术   侵权   专利权   权利   产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