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请问:
(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著作权
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
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
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4.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雕》(以下简称《雕》)。A单位为修建雕,成立了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
与到《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
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
(1)《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
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
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
(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
(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鉴于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
(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
(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
(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
9.案例思考题:能否将自己受赠的书画作品自行结集出版?
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发出几千份邀请函,说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届时,恭请各位光临。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接到邀请函后,纷纷挥毫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至1992年12月底,博物馆已收到字、画共计千余幅。1993年1月,博物馆从中精选了40幅作品,编辑成纪念画册,封面上端特别注明“╳╳艺术博物馆纪念特辑”字样。博物馆决定印刷2000册,其中1000册赠送来宾,另1000册销售,售书款将全部充抵庆祝费用。
博物馆则认为:这些作品上均明确标明赠与博物馆之意,因此,作品的所有权当然就转归于博物馆,博物馆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加以使用,而且现在又是非营利性的使用,自然不存在侵权问题。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1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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