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第一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一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2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
第二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1年9月1日起发布实施。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法草案》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
第三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三
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9年10月1日起发布实施。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指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期限。
第二条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客观条件”的确认,是指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交流中,能否否定同类技术是以“对技术人员而言”为标准。
第三条 专利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适用于专利申请权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第四条 本解释对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章:专利法司法解释四
专利法司法解释(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发布实施。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中等资质”的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职务资格管理权限进行评定的工作人员资质等级。
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公开分析解剖”,是指以某一已知良好方法将某一技术内容加以揭示和阐明。
第三条 本解释所称“直至最后一日”,是指诉讼时限届满之前的最后一天。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审理中的第一审、再审和再审审查案件。对于已经发生的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通知的处理,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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