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交通运输 其他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2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明哲
【代理律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事实有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二
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诉讼费用仍由哈帝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哈帝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21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66729号《关于第29887921号“哈帝斯?现煎牛堡HOTTIESBUR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就第29887921号“哈帝斯?现煎牛堡HOTTIESBURGER”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45:42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哈帝斯公司。 2.申请号:29887921。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2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的服务:(
第43类,类似4301、4302-4306):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哈帝餐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880376。 3.申请日期:2012年5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3类4301组):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哈帝餐馆有限公司。 2.注册号:772979。 3.申请日期:1993年9月3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2类,类似4201组):餐馆。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66729号《关于第29887921号“哈帝斯?现煎牛堡HOTTIESBUR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7月1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哈帝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阶段,哈帝斯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原审诉讼
阶段,哈帝斯公司提交了6份新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目前正在等待撤销决定生效。 原审法院另查明,截至本案原审审理时,关于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决定均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商标。此外,2019年6月4日哈帝斯公司名称经核准由深圳玖零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哈帝斯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对此不再评述。诉争商标由汉字和英文组合“哈帝斯?现煎牛堡HOTTIESBURGER”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汉字“哈帝”构成。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汉字部分完整包含两引证商标文字,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哈帝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哈帝斯公司相应主张不予支持。截至本案原审审理时,关于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均尚未终结,对于两引证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两引证商标仍
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哈帝斯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哈帝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哈帝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哈帝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2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帝斯汉堡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