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5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欣
【代理律所】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香港乔林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港乔林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11:40
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15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渣华道18号嘉汇商业中心10楼01A1室。
法定代表人:傅玮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乔林可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
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香港乔林可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港乔林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曹丽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郑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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