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明哲郭嫚
【代理律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首先,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具体而言,诉争商标为英文“lifetalk”,引证商标则由中文“生活散步”和英文“LIFEWALK”构成,将前述商标进行比对可见,二者在英文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 其次,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一般应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商品或服务的划分,不宜随意突破,以免影响到商品或服务基本属性的认知。鉴于生命说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被划分为类似服务并无异议,其在上诉状中亦未明确涉及该项理由,本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鉴于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生命说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3:17:55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生命说公司 2.申请号:29670428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1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
市场营销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生活散步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607564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06822号《关于第29670428号“lifeta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5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生命说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被划分为类似服务没有异议,但其认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参考,并非唯一标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并未构成类似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英文“lifetalk”,引证商标由中文“生活散步”和英文“LIFEWALK”构成,两者在英文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认定为类似服务并无不妥;生命说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生命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生命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生命说(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生命说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生命说公司
2.申请号:29670428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1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生活散步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607564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06822号《关于第29670428号“lifeta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