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原则的理解

多项独⽴权利要求的单⼀性原则的理解
多项独⽴权利要求的单⼀性原则的理解
⼀、基本概念
【单⼀性】是指⼀件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项发明或者实⽤新型。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新型,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专利法31.1)
⼀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互关联或者相互配合以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每⼀项发明作为整体,是指为评价单⼀性,确定⼀项技术⽅案的特定技术特征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案本
⾝,还要考虑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的技术效果。对于技术⽅案,应当将构成该技术⽅案的各个技术特征,包括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作为技术⽅案整体的组成部分来看待。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具有创造性意义上的贡献。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性⽽提出的⼀个概念。
⼆、案例分析
【案例1】
权利要求1:⼀种插头,其特征在于,该插头具有3个头。
权利要求2:⼀种插座,其特征在于,该插座具有3个孔。
【案例分析】
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暗⽰具有3个头的插头和3个孔的插座结构,这种插头和插座结构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分别在于插头和插孔的数量,即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特定技术特征,⽽且这两个特征使得插头和插座配合使⽤,相互关联,从⽽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权利要求1与独⽴权利要求2具有单⼀性。
【案例2】
权利要求1:⼀种锁,其特征在于,锁芯中具有圆柱形凹槽。
权利要求2:⼀种钥匙,其特征在于,钥匙上具有圆柱形凸起。
【案例分析】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锁和钥匙的所述圆柱形凹槽和凸起分别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改进,⽽且所述锁芯的圆柱形凹槽和所述钥匙的圆柱形凸起相互配合使⽤以解决技术问题,独⽴权利要求1中的圆柱形凹槽与独⽴权利要求2中的圆柱形凸起即为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权利要求1与独⽴权利要求2具有单⼀性。
【案例3】
权利要求1:⼀种装置,包括橡胶垫⽚或弹簧。
【案例分析】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或暗⽰橡胶垫⽚和弹簧⽤于减震。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案中的橡
胶垫⽚和弹簧是特定技术特征,因它们均具有弹性⽽使发明的结构具有减震效果。橡胶垫⽚和弹簧均具有弹性,在减震⽅⾯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同,相互间可以替代,构成相应的技术特征。
三、判断对象
单⼀性的审查应当在独⽴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新型之间进⾏。
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是独⽴权利要求的,应当作为独⽴权利要求来进⾏审查。
如果⼀项独⽴权利要求的技术⽅案不存在单⼀性缺陷,则从属于该项独⽴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存在单⼀性缺陷。
四、常⽤组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部分第六章规定:
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式之⼀撰写;但是,不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式中的某⼀种⽅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i)不能包括在⼀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法的同类独⽴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于制造该产品的⽅法的独⽴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途的独⽴权利要求;
(iv)产品、专⽤于制造该产品的⽅法和该产品的⽤途的独⽴权利要求;
(v)产品、专⽤于制造该产品的⽅法和为实施该⽅法⽽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权利要求;
(vi)⽅法和为实施该⽅法⽽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权利要求。
其中,第(i) 种⽅式中所述的“同类” 是指独⽴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即⼀件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仅涉及产品发明,或者仅涉及⽅法发明。只要有⼀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多项产品类独⽴权利要求之间或者多项⽅法类独⽴权利要求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则允许在⼀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同类独⽴权利要求。
第(ii) ⾄第(vi) 种⽅式涉及的是两项以上不同类独⽴权利要求的组合。
在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6种排列组合⽅式外,还可以有其他⽅式。
序号组合⽅式备注
1产品+产品
同类独⽴权利要求
⽅法+⽅法
2产品+制造该产品的⽅法不同类独⽴权利要
3产品+该产品的⽤途
4产品+制造该产品的⽅法+该产品的⽤途
5产品+制造该产品的⽅法+实施该制造⽅法的专⽤设备
6⽅法+实施该⽅法的专⽤设备
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
五、单⼀性的缺陷
发明的单⼀性缺陷,分为明显缺乏单⼀性的缺陷和不明显缺乏单⼀性的缺陷。
1、明显缺乏单⼀性的缺陷
要求保护的发明之间明显不具有单⼀性,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属于如下情形之⼀:
(1)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
(2)虽然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的技术⼿段,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
2、不明显缺乏单⼀性的缺陷
要求保护的发明之间不明显缺乏单⼀性,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中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但其是否使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成为发明之间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需要通过检索并借助检索出的现有技术才能判断。
六、单⼀性的分析⽅法
对于不明显缺乏单⼀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即需要通过检索之后才能判断单⼀性的情形,通常采⽤以下的分析⽅法:
(1)将第⼀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2)判断第⼆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个或者多个与第⼀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确定它们不具有单⼀性。
七、单⼀性的注意事项
缺乏单⼀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效的理由。
两个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单⼀性,应当根据其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为特定技术特征来判断。
⼀个总的发明构思取决于各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撰写形式。
如果⼀项独⽴权利要求的技术⽅案不存在单⼀性缺陷,则从属于该项独⽴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存在单⼀性缺陷。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0:2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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