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

CPC
作者:王平 巩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6
        一、引言
        由于全球专利文献分类体系众多,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进行检索都有其局限性,为此,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10年开始共同着手创建联合专利分类(CPC)。本文从CPC产生的原因出发,从CPC的架构和定义两方面对CPC分类体系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包括:分析CPC的编码规则,介绍现有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IPC、欧洲专利分类体系ECLAICOCPC的映射规则,并对CPC与现有的各种分类体系进行了比较与分析。CPC中包含了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最好的分类实践做法,有助于实现专利分类体系在国际范围内的协调统一。
        目前全球主要的分类体系包括国际专利分类(IPC),欧洲专利分类(ECLAICO),日本专利分类(FIF-Term),美国专利分类(USPC),然而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种分类体系进行检索都有其局限性。
        国际专利分类(IPC)是国际专利组织(WIPO)管理的分类体系,是目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分类法,在世界范围内公开的所有专利文献基本都采用IPC分类法进行了分类,IPC是其它分类体系细分的基础,但是IPC分类有的分类不够细,分类条目较宽,出现了IPC有些分类号下的文献量过大,不利于检索的情形。
        欧洲专利分类(ECLAICO),其中ECLA是欧洲专利局在IPC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分得到的分类体系,ICO是针对ECLA的标引系统,是用以标引附加信息的分类体系,由于欧洲专利局并未对所有国家的文献进行EC分类,当专利文献属于不进行EC分类的国家的文献时,采用EC分类号进行检索会出现漏检的情况。
        日本专利分类(FIF-Term),其中FI分类是基于IPC分类的细分类,F-Term 是专门用于计算机检索的分类体系,同样的,由于FIF-Term只对日本专利局的文献进行分类,所以采用日本专利分类只能检索到日本文献或具有日本同族的专利文献。
        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USPC分类体系,其只对美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该分类体系不以IPC为基础,其分类体系比较独特,掌握起来比较困难,且检索的文献也限于美国专利文献。
        由于上述多个分类体系的存在引起了对专利文献的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只有熟悉各个分类体系,才能对专利文献进行有效的检索,这增加了检索的成本,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分类体系,并继承已有的分类体系的优点,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101025日,签署了合作文件,同意在IPC分类基础上共同合作,创建并实施CPC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并于2012101日发布了CPC架构。
        二、CPC架构与定义
        1CPC 的架构(Schema
        CPC的架构源于ECLA分类系统,其保留了ECLA的所有特性,如基于IPC性,层次性,标题性,可扩展性。除了之前的ECLA组,CPC 架构还包括:EPO之前的所有ICO索引码;EPO之前的大多数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在成为CPC分类号之前被转化为有效的ELCA/ICO
类号;一些源于USPC分类的更多入口,如:商业方法的进一步细分和USPC分类里独有的类别和点组。
        CPC的编码与IPC类似,其保留原IPC分类号,并将原ECLAICO“/”之后的字母数字部分全部编码为数字形式,且必须满足“/”之后的数字长度不超过6的规则,以便于与IPC分类号使用的WIPO ST·8一致,如下图1所示,ECLA中的H01L21/027B2CPC中以H01L21/02718表示。
        CPC在编码时还保留了原ECLA的层次结构,并将IPCECLAICO三种架构汇总,且为日本专利局的FI分类预留了空间,其编码规则如下:
        1IPCCPC的编码:直接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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