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案例分析4

必然性与可能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案例二)
  摘要: 现有技术点钞机的识别判伪部分采用的是两个短磁头,形成两个短感应区,用于检测旧版人民币两侧的感磁油墨,即现有技术给出用磁传感器检测人民币上防伪感磁油墨的技术措施,针对新版人民币其感磁防伪线在币面中部附近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要使点钞机能够检测该中部位置的感磁防伪线,必然在点钞机中部设置磁传感器,而针对实际使用中钞票可能正反两个方向随意放置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想到将中间磁传感器设置成具有一定长度,不管钞票正反如何放置均能够被中部磁传感器检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点钞机中部设置具有一定长度的磁传感 ...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8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0年8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日4日,名称为“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的00212866.7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包括有机械捻钞、加速分张、光电计数电路及识别判伪等部分,其特征在于识别判伪部分中的磁传感器由一个长感应区磁感应器和至少一个短感应区磁传感器组合而成,其中短感应区磁传感器可设置在长感应区磁传感器的左边或右边或左、右两边或前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等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有关证据。
在2004年2月4日对本案进行的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指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点钞机,其识别判伪部分采用的是两个短磁头,形成两个短感应区,用于检测旧版人民币两侧的感磁油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识别判伪部分的磁传感器分布不同之处在于无长感应区磁感应器,该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内容就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因此,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关键在于背景技术部分内容能否认定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关于本专利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由于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承认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内容就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因此,该部分内容可以认定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上包括四个技术方案,各个方案中短感应区磁传感器相对于长感应区磁传感器设置位置不同。其中技术方案(3)为:一种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包括有机械捻钞、加速分张、光电计数电路及识别判伪等部分,其特征在于识别判伪部分中的磁传感器由一个长感应区磁感应器和至少一个短感应区磁传感器组合而成,其中短感应区磁传感器可设置在长感应区磁传感器的左、右两边。
本专利背景技术描述的点钞机包括机械捻钞、加速分张、光电计数电路和识别判伪等部分,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被请求人已经指出现有技术点钞机的识别判伪部分采用的是两个短磁头,形成两个短感应区,用于检测新旧版人民币两侧的感磁油墨,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识别判伪部分的磁传感器分布不同之处在于无长感应区磁感应器。现有技术的点钞机识别判伪部分的两个短感应区磁传感器相对于人民币来说是分布在两侧,以检测人民币侧部的感磁油墨。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的点钞机与现有技术点钞机的区别仅在于识别判伪部分的磁传感器还包括一个长感应区磁感应器,以及短感应区磁传感器相对于长感应区磁传感器的设置位置。
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到,“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就在于克服背景技术存在的不足,针对新版人民币的磁防伪特点,通过研究实验对现有点钞机的磁传感器的结构进行改进,给出了一种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成功地解决了采用磁传感器检验新版人民币中感磁防伪线的难题”。即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使现有的磁性检验点钞机既能检验新旧版人民币侧部的感磁油墨,又能检验新版(即1999年版)人民币中部附近的感磁防伪线,以识别真假人民币。在现有的磁性检验点钞机能够检验新旧版人民币侧部的感磁油墨的基础上,针对新版人民币其感磁防伪线在币面中部附近,为了能够检测正反放置的新版人民币的感磁防伪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想到在两个短感应区磁传感器之间增加一个长感应区磁传感器,检测正反放置的新版人民币中部附近的感磁防伪线。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3),并且该方案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三个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本案审查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本专利背景技术描述了现有技术点钞机的结构,该所谓现有技术点钞机相对于本专利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3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检索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是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而且规定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且规定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记载在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应该是申请日之前客观存在的技术,反映背景技术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该在本专利的公开日之前,反映背景技术的其他文件应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确保公众在获得本专利的公开文件时能够获得所引证文件。因此,除非专利(申请)背景技术部分引证的是中国专利文件,所引证的其他文件内容构成本(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而由于中国专利文件只需要满足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日之前,如果背景技术部分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则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根据申请日是否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确定。
实际案件审查中,专利权人(申请人)往往不详细写明背景技术所引证文件,则背景技术记载内容可能有文件记载,也可能无文字记载,且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件上,也可能记载在申请日之前未公开的文件上,因此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不能当然认定为申请日之前处于任何公众均可以获知的现有技术。若需要用背景技术部分内容评价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首先认定该技术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因为专利权人(申请人)知晓专利技术,若其认可背景技术部分内容是现有技术,合议组可以认定为现有技术;若专利权人(申请人)不认可为现有技术,应该有证据证明该技术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如未公开的个人或他人专利申请中记载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第二个关键问题是在确定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内容构成现有技术情况下,现有技术对于本专利是否有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与现有技术点钞机的区别仅在于识别判伪部分的磁传感器还包括一个长感应区磁感应器,以及短感应区磁传感器相对于长感应区磁传感器的设置位置。
现有技术点钞机的识别判伪部分采用的是两个短磁头,形成两个短感应区,用于检测旧版人
民币两侧的感磁油墨,即现有技术给出用磁传感器检测人民币上防伪感磁油墨的技术措施,针对新版人民币其感磁防伪线在币面中部附近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要使点钞机能够检测该中部位置的感磁防伪线,必然在点钞机中部设置磁传感器,而针对实际使用中钞票可能正反两个方向随意放置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想到将中间磁传感器设置成具有一定长度,不管钞票正反如何放置均能够被中部磁传感器检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点钞机中部设置具有一定长度的磁传感器是由于要检测的新版人民币感磁防伪线在中部的特点决定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检验新版人民币时的必然选择,在现有技术给出的用磁传感器检测人民币上防伪感磁油墨的启示下,得出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3)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3)不具有创造性。(王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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