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海关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贸易
【公布日期】1961.06.08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布鲁塞尔
正文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本公约于1962年7月1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8月27日交存加入书。本公约于1993年11月27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在澳门回归之前,中葡双方政府同意,将该公约
延伸适用于澳门,但因葡方未于1999年12月20日之前及时办理延伸手续,故本公约并未在澳门实际适用。)
  本公约签约各国,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并经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商后召开会议。注意到国际贸易及其他各界代表所提建议,切望对货品在商业、技术、宗教、教育、科学、文化及慈善性质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的活动事项中的展出品给予便利。深信对上述货品的海关待遇采取统一规则,定将为国际贸易提供重大利益并促进国际间的思想和知识交流,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甲.“活动事项”一词指:
  (1)为贸易、工业、农业或手工业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的陈列或展出;
  (2)主要为慈善目的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
  (3)主要为促进任何一门学术、艺术、工艺、体育或科学、教育或文化活动,或为促进民间友谊或宗教教义或信仰而举办的展览会或会议;
  (4)由任何国际组织或国际团体组织所召开的代表大会;
  (5)官方的或纪念性的代表大会;
  但不包括私人为推销外货在商店或营业场所组织的展销会。
  乙.“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应征的关税及其他各税,并应包括所有进口货应完的国内税和消费税,但不应包括数额与所供劳务成本相当,又不同于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对进口货的财政税收的规费及费用。
  丙.“暂准进口”一词指免征进口税,不受禁止或限制进口但须复出口的暂时进口。
  丁.“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的机构。
  戊.“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二章 暂准进口
  第二条
  1.下列货物或物品应给予暂准进口待遇:
  甲.拟在活动事项中展出或表演的货物;
  乙.拟在活动事项中为展出外国产品时所用的货物,包括:
  1)在机器或器具作操作表演时需用的物品;
  2)供外国展出者设置临时展览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气装置;
  3)供外国展品作表演宣传用的广告品及演出物品,例如,录音带、影片及幻灯片及演出时需用的装置物品;
  丙.拟供国际性会议、讨论会及大会用的收听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设备。
  2.本条第1款所指的便利应在下列情况下批给:
  甲.物品在复出口时能加以辨认的;
  乙.同样物品的数量合理符合进口目的的;
  丙.经暂时进口国海关当局审定本公约所订应履行的条款。
  第三条  除为暂时进口国法规所许可者外,暂准进口货物在其享受根据本公约给予的便利期间不应:
  甲.出借或以任何方式出租取酬;
  乙.搬出活动事项的场所。
  第四条
  1.暂准进口货物应从其进口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复运出口。但暂时进口国的海关当局可以斟酌情况,尤其可以按活动事项的持续时间或性质限令货物在较短期限内复出口,但至少应准延长到该事项闭幕后一个月。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当局对以后将转移到另一活动事项中供展出或需用的上述货物应准其继续留在暂时进口国境内,但要遵守该国法规所定的条款,并保证货物在从进口之日起的一年内复出口。
  3.海关当局如认为有足够理由可在暂时进口国法规所定的时限内或者批准一段较本条第1及第2款规定的更长期限,或者延长其原有期限。
  4.当暂准进口货物因被查扣不能复出口时,除因私人诉讼被扣者外,本条所定的复出口规定在被扣期间应准缓期执行。
  第五条
  1.本公约虽对复出口作了规定,但残损严重、价值微小和易腐坏的物品如能履行海关的下列规定可以免于复出口:
  甲.照纳其应完的进口各税;
  乙.无偿放弃给暂准进口国的国库;
  丙.在官方监督下予以销毁,以免暂时进口国国库受到损失。
  2.暂准进口的货物除复出口外,可以另行处理,特别当移充国内需用时,可按暂时进口国对从国外直接进口此类货物的法规规定和手续同样办理。
第三章 进口税的减免
  第六条
  1.除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类货物发出保留通知者外,下列货物应免征进口税,免于禁止及限制其进口并在暂准进口后免于复出口:
  甲.在一次活动事项中所展出的外国货物的少量代表性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出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改装的食品或饮料,假如:
  (1)此项样品系国外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需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于商业用途,且其每包容量显然较最小的零售包装为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上款(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供活动事项中消费的;
  (5)货样的总值及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从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和参加展出者的范围考虑,认为合理的。
  乙.专为在一次活动事项中表演或者为表演机器或器具的操作情况而进口并在表演中消耗或损毁掉的物品,如果其总值或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从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及展出者的规模考虑,认为合理的;
  丙.供参加展出活动的外国展出者修建、装置或装修其展出台用的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糊墙纸;
  丁.印刷品、商品目录、商业通告、价目单、广告招贴、有插图或无插图的日历,未装框的照片,确系该项活动中展出外货的形象宣传资料等;
  (1)该项资料系国外免费供给,专为在该项活动期间向观众免费分送用的;
  (2)上述货物的总值和总量经进口国海关当局按活动事项的性质,参观人数,参加展出者的规模审核认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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