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发明专利质量和拥有量,加快发明专利的授权速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山东省专利条例》和《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胶政发(2012)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由市科技局统一管理,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2013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过20件的;山东省专利明星企业和中国专利明星企业;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不享受资助政策的情况
1.已享受同类性质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不包括青岛市级资助)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申请的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3.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4.市科技局认定的如专利质量不高等其他不宜享受资助的情况。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贴2000yG©
第九条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条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超过20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年度内被评为中国专利明星企业、山东省专利明星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其他对我市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为两人以上的,资助第一专利权人。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
1.《胶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初审和实审);
3.专利申请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初审和实审);
4.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原件及复印
5.个人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按要求需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
1.《胶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属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过20件的单位
1.《胶州市年专利申请量过20件单位资助申请表》(附件2);
2.第十四条中,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十七条属山东省专利明星企业和中国专利明星企业的
1.单位申请文件;
2.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明细;
3.公布文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属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
1.单位申请文件;
2.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其他材料
1.凡申报专项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均需填写《申报、领取专利专项资金诚信承诺书》(附件3或附件4);
2.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派书》(附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且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贰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4.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递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第五章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申报原则。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时间,下发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2013年度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截止到2015年12月15日。逾期
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二十二条提交申请。专利资助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人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胶州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和相关检索,并分别由收件人、审核人在申请表(附件1、2)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