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 规范表述(使用) | 法律依据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6.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1.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2.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1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
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
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 |
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财政部令第87号》 |
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 禁止设置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3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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