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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4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郇小莉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郇小莉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郇小莉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9:17 
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小莉,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简称天格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天格公司。
     2.申请号:21571229。
     3.申请日期:2016年10月14日。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2;4104-4105;4107):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组织发行等。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524559。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5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5):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杭州启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804640。
     3.申请日期:2013年12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4-4105):培训;节目制作;电影放映等。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胡哲明。
     2.注册号:4967379。
     3.申请日期:2005年10月28日。
     4.专用期限至2020年7月6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6-4107):动物园;经营。
     五、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588304。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27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13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5):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等。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郑礼兵。
     2.注册号:6843660。
     3.申请日期:2008年7月16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4):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
     七、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41877号《关于第21571229号“欢乐直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6月14日。
     被诉决定认定:天格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八、其他事实
     原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审诉讼中,天格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发行”服务。
     天格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近似商标。天格公司已经放弃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发行”服务,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天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2: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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