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保密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保密制度
第一条 我公司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专利代理机构,由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属性,可能会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出于保护客户之商业秘密,维护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客户之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公司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应包括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从客户处获得的各种信息、知识、数据、图形、模型、分析、计算及其它材料,这些信息包括客户提供给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时已注明“保密”或“受控文件”字样的文件,所有这些信息在本制度中总称为“保密信息”。
第四条 本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客户为申请专利的目的向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保密信息为绝密级;
2、客户的市场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客户的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客户的合同、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在未取得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之前,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商社、公司、媒体、联合体或其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客户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秘密。
8、如发现客户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公司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宓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客户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10、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客户密级信息。
第六条 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5: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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