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03.01.07
【文 号】
【施行日期】2003.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商标意识淡薄,不注重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有些企业在其试销卷烟产品上使用了自行改变的注册商标;有些企业未经依法核准注册,就利用未注册的商标生产、销售卷烟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卷烟生产企业的商标信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给烟草行业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增强烟草行业内企业的商标意识和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行业内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人员要重视对商标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商标意识,依法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经营。
  二、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卷烟注册商标。凡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限期整改。
  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四、相关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抓紧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5263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卷烟   企业   生产   商标注册   意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