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内容

企业名称
市*****精细化工
文件编号
DR/WI-7.3-03
版本/修改
A/0
文件名称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容和要求
生效日期
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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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页共8页
编写
高俊彬
审核
批准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化妆品的标注。
2.术语和定义
2.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喷洒或其它方式,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2.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的说明书。
2.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2.4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所装的产品。
2.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列时,除底面外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7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2.8保持期 shelf life
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放置的说明书上;
4.基本原则和要求
4.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必须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4.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4.3化妆品标签的容清晰,必须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4.4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商标应标R或TM),标识所使用的必须是规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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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5.必须标注的容.
5.1化妆品的名称
5.1.1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二)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三)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5.1.2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或号。
5.1.3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5.1.4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5.1.5系列产品的序号或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2.1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5.2.1.1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产地:
5.2.2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5.2.2.1生产者名称标注:(生产者:市*****精细化工
  5.2.2.2生产者地址标注:(地址:市白云区*****
5.2.3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应标注委托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4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澳门、)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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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2.5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3净含量
5.3.1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检局令[2005]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5.3.1.1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3.1.2液态化妆品以体积(ml/L)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g/kg)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5.3.1.3净含量≥1000g/ml应采用单位kg/L
  5.3.1.4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净含量≤50g/ml为2mm;≤200g/ml为3mm;≤1000g/ml为4mm;>1000g/ml为6mm
5.3.2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5.4化妆品成分表
5.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5.4.2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5.4.3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5.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5.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5.4.3.3多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顺序排列所有颜围的着剂。
5.4.4标注的成分名称
5.4.4.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
人民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5.4.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5.4.4.3着剂的名称采用着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15630(3)”等。如果着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剂的中文名称。
5.4.5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3.b)、3.c)条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7.1执行。
5.5保质期
5.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5.5.2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111127”或“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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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包装”和包装上“20111127”,表示2011年11月27日生产;
◆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X月”.
◆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141127”,表示在2014年11月27日
前使用。
5.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6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洗手液,沐浴乳不需标注)
5.6.1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3038
5.6.2 QS标志标注:白底天兰字和生产许可。
5.7应标注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没有实行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5.7.1卫生许可证号标注:(卫生许可证号:GD·FDA(1997)卫妆准字29-XK-1433号
5.8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必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9应标注产品标准号
序号
产品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QB  1643
《发用摩丝》
2
QB  1644
《定型发胶》
3
QB/T 1645
《 洗面奶(膏)》
4
QB/T 1857
《润肤膏霜》
5
QB/T 1858
《香水、古龙水》
6
QB/T 1862
《发油》
7
QB/T 1974
《洗发液(膏)》
8
QB/T 1975
《护发素》
9
QB/T 2835
《免洗护发素》
10
QB/T 4077
《焗油膏(发膜)》
11
QB/T 1978
《染发剂》
12
QB 1994
《沐浴剂》
13
QB/T 2285
《头发用冷烫液》
14
QB/T 2286
《润肤乳液》
15
QB/T 2872
《面膜》
16
QB/T 2873
《发用啫喱(水)》
17
QB/T 2874
《护肤啫喱》
18
QB 2654
《洗手液》
19
QB/T 2660
《化妆水(爽肤水、柔肤水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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