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4日,李某在唐山某手机经销部购买了一款双模双待机,即该机容纳两个卡,一个是手机号码,一个是小灵通号码,价款为2400元,经销部向李某开具了发票和三包凭证。李某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款双模双待机没有进网许可标志,便怀疑它是“水货”,再仔细查看包装盒也没有厂名,李某认为该款双模机是不合格产品,更是违法产品,经销部销售手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到经销部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经销部承认该手机是“水货”,但保证产品质量绝对没问题,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李某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经销部退货,并赔偿一倍手机款。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部销售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通信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系假冒伪劣产品,判决经销部退还手机,并赔偿一倍手机款。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张爱成律师点评,国家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实行的是进网许可制度,只有生产企业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书,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才能取得进网许可,并在无线电通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该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得进入公用电网使用和在国内市场销售。据此可以确定,凡属无进网许可标志或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移动通信设备,均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禁止销售和使用。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完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述规定明确了销售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使假冒伪劣产品上市销售。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者出售没有法定质量标志或伪造认证标志——进网许可证“水货”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经销部在将该双模机销售给李某时也未告其手机是“水货”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销部出售双模双待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假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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