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善姬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58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善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丁善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善姬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高平北京友骐律师事务所;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高平北京友骐律师事务所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高平田菲赵焱
【代理律所】北京友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丁善姬;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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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31 13:02:26
丁善姬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5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善姬,住大韩民国釜山广域市东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平,北京友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九
亭镇。
法定代表人:刘运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
法定代表人:景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当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丁善姬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5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广州市百力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053105。
3.申请日期:2014年7月31日。
4.注册日期:2016年7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餐厅等。
8.经核准,该商标于2016年4月13日转让至丁善姬名下。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杜国忠。
2.注册号:12706702。
3.申请日期:2013年6月5日。
4.注册日期:2014年10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餐厅等。
8.经核准,该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转让至韩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韩味公司)名下。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当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当名公司)。
2.注册号:15320433。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0日。
4.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餐厅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韩味公司。
2.注册号:15320237。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日。
4.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餐厅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7]第127488号《关于第1505310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7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
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丁善姬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2.“元素”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
3.株式会社雪冰出具的丁善姬为公司理事的证明;4.株式会社雪冰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证明书;5.域名注册证明书;6.《匹诺曹》制作公司IHQ出具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