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类食品产品类别

28类产品类别申证单元标注方法
QS号说明: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
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
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
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
一确定。  具体类别编号规定: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 大米0102 挂面0103
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 食用油脂制品0202
食用动物油脂0203   调味品:酱油0301 食醋0302 味精0304 鸡精调味料0305 酱类0306 其他调味品0307   肉制品:肉制品0401   乳制品:乳制品0501 婴幼儿配方乳
粉0502   饮料:饮料0601   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   饼干:饼干0801   罐头:
罐头0901   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   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1101   薯类和膨
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 薯类食品1202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巧克力及
巧克力制品1301 果冻1302   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02   酒类:白酒1501 葡萄酒及果酒1502 啤酒1503 黄酒1504 其他酒1505   蔬菜制品:酱
腌菜1601   水果制品:蜜饯1701 水果制品1702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1801   蛋制品:蛋制品1901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2001 焙炒咖啡2101   食糖:糖0303 淀粉糖2302   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 其他水产加工品2202   淀
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   糕点:糕点食品2401   豆制品:豆制品2501   蜂产品:蜂产品2601   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2701   其他食品2801
一、粮食加工品
1、小麦粉: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申证单元为1个。
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
小麦粉(通用、专用)
2、大米: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申证单元为1个。
分装应单独注明。
大米;大米(分装)
3、挂面: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申证单元为1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挂面(普通挂面、花挂面、手工面)
4、其他粮食加工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申证单元为3个。
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分装应单独注明。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食用植物油: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申证单元为1个。
分装应单独注明。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全精炼);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分装);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
同一产品类别多个产品既有生产又有分装的标注方式参照“备注”。
2、食用油脂制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申证单元为1个。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3、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申证单元为1个。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
三、调味品
1、酱油: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申证单元为1个。
酿造酱油;
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2、食醋: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申证单元为1个。
酿造食醋;
配制食醋;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3、味精: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申证单元为1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分装应单独注明。
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
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
4、鸡精调味料: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申证单元为1个。
鸡精
5、酱类:产品类别编号为0306;申证单元为1个。
6、调味料产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申证单元为4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液体);
调味料(半固态);
调味料(固态);
调味料(调味油)
四、肉制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申证单元为5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肉制品(腌腊肉制品);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
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发酵肉制品)
五、乳制品
1、乳制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申证单元为3个。(总局发证)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
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
乳制品[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
乳制品[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类别编号为0502;申证单元为1个。
分装应单独注明。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分装)
六、饮料: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申证单元为7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
饮料(茶饮料类);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
饮料(蛋白饮料类);
饮料(固体饮料类);
饮料(其他饮料类)
七、方便食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申证单元为2个。
纯麦片食品允许分装。
如: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方便食品(方便面);
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
[只申请纯麦片的标注为: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分装)]
八、饼干:产品类别编号为0801;申证单元为1个。
饼干
九、罐头食品: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申证单元为3个。
如:罐头食品(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罐头食品(畜禽水产罐头);
罐头食品(果蔬罐头);
罐头食品(其他罐头)
十、冷冻饮品:产品类别编号为1001;申证单元为1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
十一、速冻食品: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申证单元为2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
如: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
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
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膨化食品:产品类别编号为1201;申证单元为1个。
膨化食品
2、薯类食品:产品类别编号为1202;申证单元为1个。
薯类食品
十三、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1、糖果制品:产品类别编号为1301;申证单元为2个。
申证单元后应注明具体产品品种,分装应单独注明。
如: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同一申证单元有多个申证产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排列顺序填写);
糖果制品(糖果);
糖果制品(糖果)(分装);
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分装);
糖果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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