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6.09
施行日期
2013.06.09
文号
新政发[2013]64号
主题类别
民族区域自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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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13〕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医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医药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与人类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长期以来,我区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和蒙医药等多种传统医药学并存,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我区各族众健康的任务,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有了新突破,取得显著成绩。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尚面临诸多问题和产业发展的瓶颈,难以适应人民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和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12〕41号)的精神,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将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循中医民族医药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民族医药特优势,推动中医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为维护和增进全民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民族医并重,在学术发展和实践应用上把中医民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发挥政府扶持和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二、加快建设,完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功能
  (三)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各地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重点建设好自治区中医医院和维吾尔医医院,对地(州、市)级、县(区、市)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建成中医
民族医特突出、优势明显、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中医民族医医院。现有的地(州、市)中医民族医医院要争取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争创二级甲等医院。强化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医院评价指南》和《三级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维吾尔医医院评价指南》和《三级维吾尔医医院维医药特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地州市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要达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四)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服务能力建设。将农牧区中医民族医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作为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来统筹安排,同步建设。以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各地要根据现有条件和众对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状况,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民族医科和中药民族药药房建设,配备必要的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和诊疗设备及必备中药,积极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大力推广和应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要积极培养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为基层众提供基本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
  (五)加强中医“治未病”和维吾尔医“轻度密杂吉(气质)损伤”等领域的研究。以自治区中医医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为依托,加大重大疾病预防和康复、亚健康干预、保健等方面的探索,全面提升中医药和维吾尔医药预防保健服务能力。
  (六)大力推进中医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中医医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为重点,加快中医民族医药信息化进程,建立覆盖全区的三级中医维吾尔医医院远程会诊、临床数据采集、继续教育系统。在全区二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院建立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化系统和医生工作站。探索体现中医民族医药特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确保实现中医民族医药信息与医药卫生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弘扬中医民族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中医民族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服务行为。
  三、突出特优势,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作用
  (八)突出中医民族医药的特优势。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中医民族医为主的办院方向,突出中医、维吾尔医、哈萨克医等民族医药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高各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努力实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医、医有专药”。
  (九)实施“三名”战略。培育名医,建设名科,打造名院,全面提高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开展自治区级和地州级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遴选工作,强化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继承工作,造就新一代的名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加快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步伐,着力打造一批特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民族医名科。每所地(州、市)级及以上中医民族医医院建成3-5个特优势专科,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建成1-2个特优势专科。10年内,建成国家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20个、自治区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50个、地(州、市)级中医民族医特专科(专病)100个。创办一批名院,开展示范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建成一批社会广泛认同、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知名中医民族医医院。
  (十)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对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能力。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为主体,结合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病、慢性
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艾滋病、白癜风、银屑病、妇科病、骨退行性疾病的防治临床研究,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一)提高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益。以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特优势为核心,以满足广大人民众就医需求为目标,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中医民族医药发展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技术标准,推动中医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促进中医民族医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升中医民族医医院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民族医药在医保、社保、物价、商业保险等行业中享受与其他医学同等的待遇。
  四、加强中医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二)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传统理论的继承工作。加强对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传统理论的研究工作,实施中医民族医药古籍和传统理论保护与利用能力建设项目,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加强古籍文献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促进中医民族医药理论的继承与创新,加快中医民族医药学术发展。设立自治区级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工作室建设项目。系统整理中医民族医医家医案,研究总结前人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和学术创新规律。推进中医民族医原创思维、中医民族医方剂和中医针灸经络创新规律的研究。以
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药研究所为重点,开展民间验方和技术收集验证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中医民族医药秘方、验方,挖掘、整理和研究民间中医民族医药传统技艺。
  (十三)推进中医民族医药科研条件平台建设。设立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保障重点研究病种临床研究经费。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建立2-3个自治区级中医民族医临床研究基地,每个基地选择2-3个优势病种,以提高诊疗水平为核心,开展中医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标准和疗效评价研究,研制中医民族医特诊疗仪器设备。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整合力量,开展中医民族医关键技术难题的联合攻关。
  (十四)促进中医民族医药科技创新。整合各类资源,加大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等民族医药研究力度,建立符合中医民族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模式、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加强中医民族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升中医民族医药科研整体水平。
  五、强化人才培养,提升中医民族医药队伍整体素质
  (十五)发展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有效整合中医民族医药教育研究资源,支持中医民族医药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培育一批具有新疆特点的名牌专业和精品课程,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加快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专业博士点建设,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民族医药事业需要,合理规划发展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援疆省市支援,加大对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院校在办学方向、办学特、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中医民族医药教材,探索建立中医民族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我区中医民族医药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中医民族医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要在修业年限、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民族医药的学科特征,在现有办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高等医学院校设立试点班,按照中医民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推行中医民族医药“读经典、跟名师、做临床”的培养模式。
  (十六)强化中医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深入开展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
验继承工作,完善中医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建立师承工作动态反馈制度,促进师承教育工作有序进行。为100位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配备学术继承人,重点培养,打造优秀的中医药后备人才队伍;执行国家师承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政策。鼓励无学历人员、西医人员通过师承和集中培训方式学习中医民族医药。实施自治区级优秀中医民族医临床研修项目,培养一批自治区级优秀中医民族医临床研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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