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12
【文 号】农科教发〔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
  《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6〕7号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2016年12月12日
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
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
  (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
  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研院所联合其他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财政性科研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权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
  2.科研院所与其他单位共同依法取得的成果,科研院所应与其签订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
  3.成果完成团队应明确团队各成员成果权益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方案,报本单位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备案。
  4.成果完成人应至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一是在科研项目立项书中,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二是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创造性贡献和实际工作量;三是在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品种审定证书中列出的实际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时列入的实际完成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均不能作为成果完成人。
  5.成果完成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二)规范成果处置
  6.科研院所可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处置。不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7.科研院所实施成果转化时,应充分听取成果完成人意见。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8.科研院所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研院所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科研院所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予以支持。
  9.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优先向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让。需将成果转让或许可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激励成果转移
  10.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依法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应纳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计入当年
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1.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兼顾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专职成果转化机构、研究院所等各方利益,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成果研发、转化事业的发展。
  12.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四)明确单位主体责任
  13.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争取资金支持,建设专业化成果转化队伍。
  14.科研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建立成果转化对上报告、对下考核制度。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年度工作主要述职内容,对下属单位或科研团队进行分类评价,并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
  15.科研院所应加强与其他单位联合协作,发挥各自成果特和单位特长,协同转化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使用范围。
  16.科研院所应及时发现成果转化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既要提高科技人员保护自身成果的产权意识,更要提高科技人员转化应用成果的市场开拓意识。不断探索有效、科学的科技成果保护及转移方法,特别是难以用技术手段保护的科技成果,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
  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一)强化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
  17.科研院所应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
  18.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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