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红、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 ...

魏新红、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3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魏新红;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魏新红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魏新红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洋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许玲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洋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许玲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洋许玲 
【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魏新红 
【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魏新红原系下乡知青,1978年12月应征入伍,1982年1月复员后被安置在西安市园林局下属花木公司工作,后进入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客观性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0年2月魏新红调入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担任司机,后进入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魏新红与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关系是人事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魏新红原系下乡知青,1978年12月应征入伍,1982年1月复员后被安置在西安市园林局下属花木公司工作,后进入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魏新红与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关系是人事关系,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政建设公司的前身,故本案魏新红与市政建设公司之间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人事关系。魏新红与市政建设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且双方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未经人事仲裁前置,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魏新红的起诉。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魏新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一审原告魏新红;上诉人魏新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4:07: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魏新红原系下乡知青,1978年12月应征入伍,1982年1月复员后被安置在西安市园林局下属花木公司工作,1990年2月调入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担任司机,后进入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1996年2月,魏新红与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魏新红自1995年11月1日起到1997年10月31日止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魏新红的工资等,医药费用自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甲方有责任在乙方(魏新红)停薪留职期满后即恢复乙方的工作和工资待遇。乙方在停薪留职期不按时缴纳管理费,或者期满之日未办任何手续而无故不到公司上班工作,甲方对乙方不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魏新红未回单位上班。魏新红的养老保险由西安市干道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缴纳至2002年8月。2005年8月9日,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西安市干道拓
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发的通知》(市干道办发[2005]7号)文件,鼓励职工提前内退或离岗。根据魏新红提交2005年12月13日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05.23)(总第87期)《简报》及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2009年3月21日在报纸登载公告(均为复印件),其中《简报》第六页“(本开讯)五位同志获准内退或提前离岗”的通讯稿记载,魏新红已获批内退。2009年3月21日报纸公告记载,“我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已改制,请…魏新宏同志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单位办理身份转换协议和其他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后果自负”。本案审理中魏新红陈述,1997年停薪留职期满,自己因病没有回单位,给单位打过电话;1997年至2005年受单位委托在海南工作,没有书面证据,因停薪留职,1997年至2005年单位没有给魏新红发过工资,2005年以后,市政建设公司也没有向魏新红发放过内退工资。关于《简报》问题,市政建设公司称,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在2009年1月1日改之前发过,但魏新红提交的是复印件,市政建设公司无法确认真实性,对报纸公告不予认可。关于内退问题,魏新红称,市政建设公司内退文件发布后,2005年底魏新红到单位,单位说到年底了过完年再来单位,后市政建设公司一直拖,再无下文。2019年6月,魏新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与市政建设公司发生争议。2020年5月22日,魏新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确认魏新红与市政建设公司劳动关系(自1976年
10月至2019年6月14日);2.市政建设公司向魏新红支付提前退休工资513235元;3.市政建设公司在2019年6月15日起向魏新红支付退休待遇4000元/月。当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不字〔2020〕第0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魏新红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魏新红不予受理。魏新红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其诉称。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西安城投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1985年,由原南大街拓宽工程指挥部改为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1988年,在原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组建西安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2007年9月,公司由市政管理委员会整体划转至西安城投集团管理,2009年1月1日,全面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2020年7月,由西安市新城区退役士兵养老补缴专户为魏新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8个月(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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