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五八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 ...

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五八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37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鑫孔繁奎郭召勇 
【审理法官】石鑫孔繁奎郭召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五八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五八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五八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魏紫娟河北万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紫娟河北万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紫娟 
【代理律所】河北万某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五八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亿沣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法人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58本地版梁水镇站发布对亿沣公司不实信息和的信息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被多人浏览且不排除被浏览后口口相传的可能,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亿沣公司的信赖降低了亿沣公司所零售商品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侵害了亿沣公司的名誉权。且亿沣公司系连锁超市,在本市有多家分
店,公司名誉的受损对其影响是长远的、广泛的,亦不是能够客观计算的。故五八公司主张按照浏览量或帖子发布前后的销售额变化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过错程度、浏览次数、影响程度等,酌定五八公司赔偿亿沣公司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5万元赔偿,仅是针对五八公司对亿沣公司名誉的侵害进行的补偿,不考虑今日头条用户zzhewo是否存在及是否对亿沣公司造成侵害。律师费非本案必要支出,且一审法院并未判决五八公司赔偿亿沣公司律师费1万元,故对五八公司要求扣减1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不可上诉,五八公司主张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亿沣公司负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亿沣公司、五八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五八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29: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58本地版"APP是五八公司旗下运营管理的手机软件,
2019年10月27日,58本地版梁水镇站点发布了一篇题目为《亿沣超市出大事了!!大家注意啦!》的网帖,内容包括:“请大家认定这个牌子的果汁,千万不要再买了,太恶心了。育新街亿沣超市,无良商家,出售过期变质食品,每瓶果汁瓶口已有出厂时打印的保质期(已过期),但在瓶身显眼位置又出现了一个中文粘贴的保质期(未过期)……超市把这样的果汁销售给市民引用,太没有良心,育新街亿沣超市到现在都没有一个处理事的态度,态度极其不好,不承认食品过期,大家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看好保质期,保留好小票"。该网帖中插入多张照片,照片显示英文生产日期为“PROD.08MAY18"保质期为“EXP.08NOV19"与中文标签“生产日期2018.05.08"、“保质期至2019.11.08"一致,发帖时案涉产品并未过期。朱老庄镇站、凤凰街站对以上网帖截图后转发,“58本地版"对以上网帖进行连续推送。现案涉文章已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法人之名誉,是指社会对法人的经营活动、商业信用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网络媒体具备特有的广泛影响力、舆论导向性等特征;通过网络媒体发文应注重客观事实,确保依据充分、评价客观,不应妄加推断。    本案中,五八公司发布的案涉网帖内容不实,明显对亿沣公司方存在负面影响,足以损害公众对亿沣公司方的印象,使亿沣公
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五八公司在发布之前应予以谨慎审核。本案网帖中发布的产品照片拍摄的英文有效期和中文有效期清晰完整,五八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图片确认产品在有效期范围之内,不存在过期情形,但其不加审核对销售企业作出负面的确定性评价,进行不实的描述并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故意明显,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故亿沣公司要求五八公司通过“58本地版"向公众声明案涉文章不实并向亿沣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亿沣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问题。亿沣公司因案涉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五八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各方
当事人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故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亿沣公司的经营规模、社会影响力,以及亿沣公司为制止侵权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五八公司向亿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五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其经营的“58本地版"显著位置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必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依原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五八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五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五八公司负担。    二审中,五八公司提交五八公司后台侵权帖点击量的截图1份,拟证明五八公司已经如实提供案涉帖点击量。亿沣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有异议,理由除答辩状、上诉状及一审庭审中我方代理人的陈述外,再补充:首先
说数量为什么不准确,因为在发布的第二天,我方代理人正好在公司,当时有100多个员工都在自己手机中发现了这个帖子,而且都是梁水镇站的,当时公司有个大屏幕,老总很生气,老总电话被别人打爆了,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都是各阶层对单位的关心打过来的。影响大的另一个原因是,这个帖子不光歪曲事实,把合格的临期商品说成是变质的过期商品,而且是故意用大标题突出亿沣公司,不是对事实的客观报导和评价,而是针对亿沣公司进行抹黑。而在一审中,五八公司对经过我方公证的点击量都予以否认,自己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统计了个数量,这个数量非常少,而又提供了一个其他网站用户的发布量。对该证据不认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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