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杭州市组织部《关于印发〈加强“一肩挑”后村干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
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破坏村(社区)集体“三资二村经济合作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村录镇审的委托代理制。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八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
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A)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的减免;
(九)涉及本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所列事项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先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由联村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或镇街联系领导)提前预审,预审通过后上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表决通过的决议(包括方案)须经联村驻村干部审核确认后,向全体村民(社员)在五日内上墙公开,并将有关资料报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上述提及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重大经营事项、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等具体数额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导意见,村经济合作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不予审批和拨付。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九条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并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S)对各村(社区)“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处置“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五)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社区)“三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A)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三资”监管网络应用;
(九)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上级布置审计任务,并督促村(社区)落实审计整改。
(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并及时将审核情况登记反馈;
(二)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季做好财务分析报送分管领导;
(S)负责每季盘点各村(社区)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四)按时做账并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
(五)按规定做好集体资金支取审核、盖章、登记;
(六)按规定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A)指导和督促各村(社区)将有关的原始资料,扫描输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以下统称“浙农经管”系统);
(九)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参与各村(社区)“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二条社管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本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规范。
(五)按规定接受社监会的监督;
(六)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七)加强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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