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报告:技术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技术出资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即取得股东权利,而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则转移归公司享有。
在无讼案例网输“技术入股”关键词后共检索到1767篇案例,其中与“专利”相关的有104篇案例,剔除撤诉、重复等多种因素外,本文最终选取了42篇案例进行统计研究。
一、案由分布情况
“技术入股”通常涉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及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等多类型案由
,其中“以依法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归属为诉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占较高比例。
二、技术成果形式
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两种形式,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涉诉比例较
高,占到64%。
三、司法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专利权属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说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于所有权权属的确认请求权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非干燥法生产乙二醇锑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至诉讼发生,其权利归属仍处于有争议的状态,华昌催化剂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享有所有权,属于确认之诉,故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刘谏文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二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利著录事项中记载的发明人即为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专利
著录事项中所记载的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
,应认定专利著录事项中记载的发明人即为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本案中,涉案
专利的著录事项中记载的发明人为周巍或李梁和周巍,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
情况下,应当认定周巍或李梁和周巍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裁判观点三:职务技术成果的前提是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
利的单位的职工,其次必须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
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
侨星公司基于实施王梓奇、徐正一的“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专利技术而成立的京海鹰设备公司中占有15%的股份,所以王梓奇、徐正一是以股东身份参与京海
鹰设备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因为王梓奇、徐正一不承认是以由公司支付工资
、福利的形式取得其股东利益。所以,王梓奇、徐正一除股东身份外,与京海
鹰设备公司还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孙成林亦与京海鹰设备公司存在事实上
的劳务关系。王梓奇等三人是京海鹰设备公司的职员。
裁判观点四:“本职工作”的范围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的专业范围,而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020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职工作的范围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的专业范围。我国专利法
规定的本职工作范围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工作职
责的范围。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张超进入原告高雷公司之前,担任山西高扬
专利产品的推广工作,2008年8月进入原告高雷公司后,一直担任公司产品的
解说、安装和施工等技术工作,负责解决高雷公司产品在安装、施工中出现的
难题,因此,可以认定研究涉案专利ZL200920304100.8水封式防臭型积水处理装置是被告张超的本职工作。
裁判判观点五: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关键是该项发明创造所使用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系来自于本单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关键是该项发明创
造所使用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系来自于
本单位。本案中,虽然古北公司的住所地与轩儒公司的住所地接近,但并不相
同;刘宗孺至今仍然是轩儒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而李志为则于2013年8
月离职,2013年9月轩儒公司仍为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并未与常理相悖;至于
轩儒公司还为涉案发明创造提供元器件等的主张,朱卓敏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
明。综上,在案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发明创造系利用了轩儒公司哪些物质技
术条件,仅凭轩儒公司为刘宗孺、李志为等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事实无法当然
得出涉案发明创造系利用了轩儒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因此朱卓敏关于
该项发明创造系利用轩儒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主张亦不成立。
裁判观点六: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价入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延方研究所可以依据《专利技术合作合同》许可兴达公司使用该专利权,同时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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