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专利申请号,如果在提交本表时已获得申请号的,则应当填写。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
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申请号的,可以填写国际申请号。
三、本表第②栏中在先申请号应当填写一份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中所涉及的在先申请号,在先申请号应当
带有原受理机构或国别代码。
四、本表第②栏转让人应当填写一份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中所涉及的转让人,只需填写中文。
五、本表第②栏声明中的全体当事人应至少包含全体转让人。
六、本表第②栏受让人应当填写一份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中所涉及的受让人,只需填写中文。
七、已向专利局提交过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当在本表第②栏中注明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八、每个优先权均需填写各自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于存在多份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
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另一张本表续写。
九、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十、电子申请在上传提交时,不应将多个优先权转让证明作为一个文件上传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