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

国家资助科研项⽬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很多⼈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管理,则如果由国家资助的科研项⽬,其权利最后应该归谁呢?整理相关资料后,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介绍国家资助科研项⽬的权利归属如何确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家资助科研项⽬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
确定权利归属,主要包含了国家资助科研项⽬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共有权利的⾏使以及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批。具体三个⽅⾯,如下所述:
(⼀)国家资助科研项⽬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承担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是我国产⽣⾃主创新成果的重要途径。在这类项⽬的成果管理上,由于以往过分强调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项⽬承担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不仅影响了承担单位的⾃主创新积极性,也影响了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商品化、产业化的主动性。为了解决这⼀问题,2002年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的知识产权政策进⾏了调整。该⽂件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成果以外,项⽬承担单位可以独⽴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为了提⾼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建议将该规定的核⼼内容增加到专利法中,并与现⾏《专利法》第⼗四条第⼀款有关推⼴应⽤发明创造的规定相结合,以充分利⽤专利制度激励国家投资科研项⽬中⾃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共有。
(三)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批
现⾏《专利法》第⼆⼗条第⼀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申请专利。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研发机构等均属于“中国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然⽽在实践中,⼀些外国母公司出于对其利益的考虑,在未进⾏或者未完成发明创造之前,就根据专利法第⼋条的规定,以合作或者委托的名义,通过合同约定⼦公司完成的所有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母公司,发明创造完成后直接以母公司名义⾸先在外国申请专利,从⽽规避专利法第⼗条有关向外国⼈转让权利的审批规定和第⼆⼗条有关⾸先在我国申请专利的规定。这种现象可能导致涉及我国国家安全或者重⼤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未经审批就在国外申请专利,从⽽导致泄密的后果,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为了解决这⼀问题,建议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的做法,消除现⾏专
利法第⼆⼗条第⼀款中存在的不够严谨之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都应当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批准,并明确规定违反这⼀规定的法律后果,即申请⼈未经批准,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其就该发明创造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批准的程序,我局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即:申请⼈不向我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可以单独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申请⼈向我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视为同时提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论在何种情况下,我局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都应当在6个⽉之内作出决定。这些详细规则建议留待专利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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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1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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