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区建设,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23)68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园区自评
省级创建高新区原则上经过3-5年创建期,对照《浙江省高新区认定(创建)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自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二、认定申报
省级创建高新区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2.对照创建方案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结取得的成效情况。3.认定自评结果及有关数据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有关材料由省级创建高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三、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包括材料初审、认定联审、实地评估三个阶段。1材料初审。省科技厅对照申请认定有关要求,对上报
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可进入认定联审环节的园区名单。其中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园区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
指标
单位
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
高新区营业收入
亿元
县(市、区)统计部门证明或高新区有关企业清单及数据
亩均增加值
万元/亩
——
前三大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高新区营业收入的比重
%
县(市、区)统计部门证明或高新区有关企业清单及数据
R&D经费支出占高新区生产总值比重
%
县(市、区)统计部门证明或高新区有关企业清单及数据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县(市、区)统计部门证明或高新区投资项目清单及数据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比重
%
海关部门证明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总出口清单
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发明专利授权清单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
%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
%
县(市、区)环保部门证明
注: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为“一”的表示以省科技厅掌握数据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亩均增加值从省亩均办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从省统计局获取。
2.认定联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联审,确定入围认定园区名单。
认定联审围绕高新区创建期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包括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等内容,总结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发展举措等。
3.实地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入围园区开展实地评估。考察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空间布局、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抽取有关项目、企业等进行核查。根据园区管理体制机制、主导产业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特亮点打造等方面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认定评估意见。
2实地评估考核体系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权重
管理体制机制
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开发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地方科技局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落实情况。
25
主导产业培育
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培育、标志性产业链打造、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一体化部署科创平台、龙头企业、重大项目、重点人才等情况。
25
产城融合发展
高新区园区空间布局、生态环境打造、配套设施建设、创新创业氛围、标识标牌设置等情况。
25
特亮点打造
高新区在体制机制创新、科创平台建设、全域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支撑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及特亮点。
25
连续两年全省年度综合排名前15%的省级创建高新区,在符合认定标准前提下,直接进入实地评估程序,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通过。
四、挂牌认定
省科技厅将考核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予以授牌认定。园区统一命名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名+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1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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