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专利申报中的一案两报制度

专利申报中的一案两报制度
  在中国,实用新型制度一直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该制度,目前专利申请中针对一个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一项实用新型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一案两报”)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较短、审查标准相对低,申请人可以及时对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由此可以在已经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同时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使其权益得到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的保护。本文将针对“一案两报”进行初步探讨。
  一、概要介绍
  “一案两报”的常见情况。所谓的“一案两报”,如下两种情况较为常见:
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一个发明专利申请;
  情况二:申请人首先提出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后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前,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再提出一个发明专利申请。
  上述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早于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法》在2008年的修改版本中,针对“一案两报”作出具体规定: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审查指南》在2006年和2010年的修改版本中,均针对“一案两报”作出修改和调整,2010年的修改版本中作出如下规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2节: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避免重复授权。
  修改后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之前的“一案两报”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重复授权、或者是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的问题。关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存在时间,详见下图:
  显然,“一案两报”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不再允许与发明专利权的衔接性放弃,其放弃
权利的效力变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该做法与无效宣告的效力相同,其进一步解决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仅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问题。
  且特别在上述“情况二”的情况下,解决了一项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可能被延长至超过20年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修改前《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发明专利授权时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发明专利权到第20年才终止,则从该实用新型申请日起到发明专利权终止之日超过了20年。由于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放弃后,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自然解决了这一问题。
  进一步参照以上图示,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顺利获得授权,且在随后的审查程序中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后该发明申请亦顺利获得授权,对该发明创造本身而言,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可行使其专利权利的起始点将不同。修改前的起始点是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即点a处),修改后的起始点是发明授权公告日(即点b处),显然,修改前权利的实际可行使期(a至c,即修改前蓝表示部分)较修改后权利的实际可行使期(b至c,即修改后蓝表示部分)长。
  提出“一案两报”的优势
  虽然如上所述,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发明授权之时,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对申请人来说,就同一个技术方案既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又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是有一定帮助的。
  首先,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详见下表:
  项目发明实用新型
  创造性标准较高较低
  保护期限20年10年
  费用(包括官费、代理费)较高较低
  审查周期长(约至少36个月)短(约12个月)
  保护类型方法、产品产品
  以下针对上述区别进行详细说明。
  涉及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创造:《审查指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采用对比文件的数量与发明申请不同(详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也就是说,同样的技术方案,如果创造性不是很高,但是确实存在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特征或者效果等,则有可能满足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而不满足发明的创造性要求。
  但是,在发明创造产生之初,申请人往往对其发明创造本身是否具备创造性或其创造性的高低没有确切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案两报”的申请方式,一旦发现发明创造本身创造性不高,可以选择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而放弃发明专利申请,这样做可能使最终获得的权利相对更稳定,进而确保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
  涉及“短期技术”的发明创造:由于技术进步较快,不同的技术,更新速度可能有所差异,部分技术需待进入市场后方可得知其重要程度和可能被淘汰的具体时间。因此,该部分技术在申请之前往往不能确定其需要被保护的年限。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案两报”的申请方式,待经过市场竞争决定该技术的“生命力”后,再行作出有针对性的选择。这样,一旦发明发明创造本身的“生命力”不强,可以放弃“一案两报”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而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给企业带来的高额成本支出,以节省人力和物力。
  对市场的影响:即使申请人并不急于实施该技术方案,且对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十足的把握,并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存在的意义仍然是不能被忽视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1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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