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一审第二人、二审第二人):土××,男,×××年11月27日生,原××科技(xx)公司职业,电话:×××××××××××××。 被答辩人(上诉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xx市xx新xxx区沪南路x号×××××××××(林××)
因被答辩人xx科技(一审原告)不服(xxx)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贵院xx市第一中级法院,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xxx4) xx人社认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年7月4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至×××5年7月3日止,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 ×××4年7月5日白班期间早十点左右,在××叠桥路168号CSD二楼,大组长(吴××)安排我搬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
一审法院×××5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时,由一审被告××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庭出示周中亚、谢xx、吴xx等xx科技现场生产干部访谈证人证言佐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