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26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
  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
争案
  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
  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在客观
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在判断主观上是否构成“明知”时,为防止对专利权的过度保护、不适当限制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应结合行为人的经营范围、专业程度等因素审慎判定,以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
  本案旨在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体现出司法对侵权产品零容忍的态度,面对专利侵权产业化、侵权环节渗透产业链各环节的现实情况,通过严谨的价值衡量和充分的释法说理,传递出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有助于加强专利权链条保护,强化产业链上中下游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并构建全方位的专利保护体系和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
  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望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的发明专利权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建工集团)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使用了涉案侵权排水槽及排水系统,前述工程所使用排水系统由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兴公司)供货销售。该排水系统中的部件虹吸排水槽由达兴公司向西
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采购所得。沪望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顺通公司、达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顺通公司辩称,其售给达兴公司的虹吸式排水槽不同于沪望公司的专利技术方案,涉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面覆盖虹吸式排水槽的技术特征,未侵犯沪望公司的专利权。达兴公司辩称,其销售给华新建工集团的虹吸式排水槽与沪望公司的专利产品不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即使构成侵权,因侵权主体是顺通公司,应当由顺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华新建工集团辩称,其与达兴公司之间签订了正式的购买合同,而且达兴公司已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新建工集团作为施工单位应该属于善意使用。且在沪望公司取证公证以后即与沪望公司达成了购买协议购买产品进行使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包括:A.排水槽本体,排水槽本体设有若干加强筋,排水槽本体两侧间隔设有若干排水口;B.排水槽本体侧面和端部分别设有用于与其他排水槽结构拼接的连接部,其中,端部的连接部为连接卡槽,侧面的连接部为连接卡口;C.排水槽本体侧面设有排水出口,排水槽本体顶部设有通气口;D.排水槽本体包
括凸起的部分管件和水平部分管件,在使用时与排水板配合,形成搜集污水的管路;E.排水槽本体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查,顺通公司所销售产品确仅为虹吸排水槽,具有除“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之外的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其它技术特征。
  达兴公司未经沪望公司许可,销售“PED14高分子防护排(蓄)水异形片自粘土工布+HXC虹吸排水水槽”产品,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顺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前述技术特征比对可知,顺通公司所销售虹吸排水槽具有除“所述排水槽本体(1)的水平部分管件连接有排水板”之外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该虹吸排水槽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发明专利的主要部件。基于该虹吸排水槽的客观用途及顺通公司系“专业的排水系统服务提供商”“着力于屋面虹吸雨水排放、雨
水回收利用……”,可推定其对案涉虹吸排水槽专用于与排水板连接应当是为明知。顺通公司在主观以及客观上均存在为达兴公司实现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本案经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1041号】
  【典型意义】
  当前,为了集体攻关“卡脖子”核心技术,大型科技企业和央企普遍采用“项目制”的研发模式和“分离式”的权属模式。在知识产权集中管理模式下,单位往往对发明创造的研发和归属做统一的安排和决定,从而造成发明创造的研发主体和权利主体相分离,使得职务发明人无法确定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责任主体,导致对于科技人员的创新激励不足。而现代科技创新模式是人才加资金的双擎驱动,人才是第一资源,也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打好关键核
心技术攻坚战的“源头活水”。我国设定职务发明制度的本意就在于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双方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在这两种模式下,如何保障广大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激励其创新动能,是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重要一环。本案从鼓励创新,平衡发明人、研发主体和权利主体三者之间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集团与相关成员公司的意思具有一致性、行为具有统一性、利益具有共同性,要求企业集团和相关成员公司承担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该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出司法保护科技创新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引导广大科研单位建立鼓励科技人才创新的长效机制,实现职务发明人、单位和社会的三方共赢,从而更好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攻坚克难。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3855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有限公司   排水槽   侵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