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_百 ...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的知识产权,调动职工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效益,规范院属单位和职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院职工执行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院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院依法享有的院名、院徽、院标、域名等权利。院对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条  本院职工执行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院的名义或者主要是利用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院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院所有。
第四条  院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植物新品种权,院各科研单位育成的有保护价值的植物新品种。
(二)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三)商标权,指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也包括正在注册的商标。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为完成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主要包括:科研试验报告、论文、书籍、手册;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摄影、光盘、录像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院拥有。
(五)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只有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信息,其他单位委托院及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六)商业秘密,指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市场流通等方面信息。
(七)科研材料,包括动植物种质资源、特殊试验体、育种中间材料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如基因、微生物菌株或毒株等)、科研档案材料、计算机程序、照片、图纸、样品、中间产品等。
(八)单位名称,包括院及所属单位名称、院标、院徽、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九)国家法律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院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院职工,是指院及所属单位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博士后在站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院各研究所(中心、站)、机关各处(室)及附属单位等非法人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院的名义是指利用院或院所属单位的名称、名誉或社会地位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和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育种材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在执行或完成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自选项目、自筹经费所取得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任务之外作出的智力成果。
第十条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3年内育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新品种,知识产权归院所有。
第十一条  在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对知识产权有约定
并经院认可的,从其约定;否则归院所有。
第十二条  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及派往院外合作研究人员等),利用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在院外可能继续完成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我院应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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