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听证原则准确应用在专利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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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惠(1980-)男,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从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工作。
中国科技信息2020年第21期·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Nov.2020◎专利分析
复后,由于事实发生改变,因此,审查员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第二次听证,之后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驳回决定。
对于本申请而言,看似申请人给了两次听证的机会,其实,由于全案不具备授权前景,对申请人来说,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有利效果,反而会让申请人有一种错觉,产生本案有授权前景的错误的预期,结果,申请人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对结果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相反,假设,上述案例是有授权前景的,如果申请人将说明书中适当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中,申请可以授权,但是,由于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的水平等原因,两次修改都没有将其发明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导致申请最终被驳回。对于这种情形,虽然两次听证达到了听证的要求,但仍然没有达到很好的审查效果,申请人反倒会觉得,其在不断地修改申请文件,其申请仍被驳回,而申请本身又是有授权前景的,审查意见
通知书中却并不能出现对能授权的部分作出肯定性描述,因此,导致单靠听证程序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严格执行听证的不足之处还在于,在专利审查中,发现新的更好用的对比文件时,审查员如果引用了,会导致程序更长,反而不利于审查效率的提高。申请人可以利用听证程序,延长审查程序,尤其是可以针对不重要的特征进行修改,导致审查程序的延长。
听证原则在国外专利审查中的应用
欧洲专利公约中也规定了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听证原则,具体指的是,专利审查员应当根据申请人陈述的具体理由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决定,在其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对于申请人的修改,审查小组对是否接受具有自由裁量权,其目的也是使审查小组能以较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来完成专利审查。实现对行政效率的追求。
在日本审查指南中,也规定了审查原则,该原则要求审查员对每一个申请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并且还规定了,应当进行一个有效率的审查,并且是建立在与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过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的。对于驳回,日本的审查指南具体指出, 当审查员发现了驳回的理由后, 应当将这个驳回理由告知代理人或申请人。对于具体的相关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驳回理由清楚、简明地阐述出来,这种阐述应该是使申请人容易理解。可见,这种表述与我国的听证原则的表述比较类似。
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专利申请在审查中被驳回,有如下规定,在审查员的第二次或之后的审查时,驳回或其他决定可以是最终的。并且,美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申请人不能仅通过在审查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来避免最终的驳回意见。在某一个案例当中,申请人针对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且,这样的修改后的内容其结果是,审查员需要在驳回决定中引入新的理由,尽管这样,审查员还是作出了最终驳回决定。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中,这种听证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对于事实和理由的听证,是相对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这样做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保证了审查周期,同时,也有利于审查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检索中。
从上述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利法规可以看出,对于听证原则的规定,也并不是绝对的听证,在重视听证的同时,对审查效率也同等关注,这对我们的听证的适用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听证原则在专利审查中的适用建议
对于法律的解释包括了目的解释。对于听证的解释和适用也应当是在专利立法目的前提下进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鼓励创新,实质审查也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因此,应当把握申请人的主要发明构思,结合现有技术,重点关注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部分的主要事实,重点做好关键事实部分的听证,把握实质审查审实质的精髓,关注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听证原则的考量因素之一是当事人的预期。在专利审查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申请人对申请的预期,有时,驳回前严格执行听证,会让申请人有案件可能授权的错误认识。不同于司法程序中的听证,专利申请针对的是申请文件,主要案件事实是申请人已经提交的申请文件,后续意见陈述对案件走向的影响,相对比较小,尤其是针对没有授权前景的案件。
如果是没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审查员可以只针对主要事实进行听证,如针对发明构思部件听证,在发明构思把握准确的前提下,应该以行政效率优先,节省行政资源。美国专利商标局通常也是在申请人的一次答复后作出终局的驳回,这种处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果是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审查员可以通过电话沟通和会晤的方式,引导申请人修改,走向授权。而不仅仅是利用听证程序,用通知书的方式交流。
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的应用应当更注重其实际效果,在实质审查中,对关键技术的审查和审查中的程序同等重要,对于审查中的程序,尤其是听证应当灵活运用。对于驳回决定而言,尤其是针对申请有多次修改的驳回,应当不只是关注是否正确的履行了听证程序,而是关注听证的应用是否起到了实际的作用,听证的应用是否符合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当前专利审查中提质争效的目标。对于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可以利用听证程序引导申请人向着可授权的方向修改,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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