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1-2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
考点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私权”。
2.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考点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有其独特的法律表现。
①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
3.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在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中,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有所不同,它在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通过不断的续展,商标权可以获得持续的保护。
著作权和专利权不能像商标权一样可以不断续展有效期,而是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
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考点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包括以下七种法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
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③商标权法律制度;
④商号权法律制度;
⑤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⑥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点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1.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双轨制”,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3.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①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②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卖假标)
③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混淆知识产权)
④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名、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冒用他人标识名称)
⑤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侵权)
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4.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三大救济方式”: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5.知识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知识产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
①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
②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③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
④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考点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开展创新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公共产品等活动的总称。
服务范围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特征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具有普及性、帮扶性、指引性、便利性和支撑性的特征。
普及性:知识产权的传播和推广。
帮扶性:为提升创新主体或市场主题的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指引性: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和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便利性:简化和协调各项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支撑性:不断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公共资源高效利用。
考点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締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
(1)对于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理解的重点内容:
①追求的是一种“内外平等”;
②“平等”不仅仅是完全相同,也可以给外国国民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③不要求国内立法与外国法的一致性,也不是要求适用外国法。
(2)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定》独有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未予涉及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成员)的国民在一个缔约方所享受到的而其他国家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締约方的国民。
防止“外外有别”,给了别人的优待,其他缔约方都要有。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某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1)国际条约规定了各国立法标准的底线。
(2)《伯尔尼公约》和《TRIPs》规定了该原则。
(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
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公共利益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准则。
(1)《巴黎公约》的强制许可制度、《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统称互联网条约)《TRIPs协定》对该原则做了宣示。
第二章专利申请
考点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的类型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就权利要求类型而言,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产品权利要求,另一类为方法权利要求。发明保护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2.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从权的保护范围小于独权的保护范围。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需要注意,一件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3.权利要求的基本要求(清楚)
权利要求的作用是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能够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的基本要求。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四类:
(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达要求保护的客体类型。
(2)权利要求的术语不清楚。
1)尽量使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通常含义的用语。
2)在一些发展尚不成熟的领域内,可用术语有限,需要自创用语表达技术方案的特征。
3)尽可能避免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
(3)权利要求从属关系不清楚。
(4)权利要求的范围指向不清楚。
4.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形:
(1)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说明书中无法得出。
(2)权利要求概括不当的具体情形:
①概括了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②概括了无法预测其能够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③形式支持。说明书中的内容虽然可以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对应上,但是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法实现。
④功能性限定(纯功能性限定是被禁止的)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以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代替方式完成,或者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该功能性限定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
方式。则认为该功能性限定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⑤缺少必要技术持征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考点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所谓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发现一旦被授予专利,将阻碍科技的进步。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商业方法。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1)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
①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不能被授予专利
(2)疾病的方法。疾病的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方法包括用药物疾病的方法,但不包括药物本身。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尽管动物品种不能给予专利保护,但并不排除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非生物学的方法)
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微生物方法或微生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5.原子核变换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
6.标识性平面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所述申请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①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②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③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考点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提起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存在了,则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理解的三大概念: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被公众所知的技术。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交流报告、广播等方式被社会大众所知的技术。
(2)抵触申请:时间+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申请的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这里所述的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同样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几点:
①在先专利具体的下位概念破坏申请专利的上位概念新颖性。
例如:
现有技术公开了“铜”,申请文件公开了“金属”,则申请文件的新颖性被破坏。
②包含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中,有时会包含某个数值范围,如温度的范围、含量的范围等。然而,在对比文件中恰好公开了与之完全相同范围的情况比较罕见,常见的情况是公开了其中某一段数值范围,或某一个点。
③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看产品的性能、参数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组成,如果性能、参数隐含的结构和组成与现有技术的结构一致,则不具备新颖性。
④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2.优先权
优先权日的“优先”之意体现在其在某些方面可被视为申请日。
(1)外国优先权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申请人自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外观设计享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期限是6个月。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内。
3.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③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④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考点四: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举证规则
1.请求人的举证期限
原则:提出无效请求1个月内提交无效理由的证据。(证据是外文的,中文译文的提交遵从1个月的期限)
例外:超过1个月再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认可,除下列情况外:
(1)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的;
(2)口审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
(1)原则: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中文译文的提交适用该举证期限)
(2)例外:公知常识+完善证据类型的口头辩论终结前提交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
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允许延期提交。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20:3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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