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及醇基燃料的使用

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及醇基燃料的使用
一、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
(一)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
近年来,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犯罪案件较多,违法使用“醇 基”燃料发生的事故的情况也非常突出,吉林长春“9 • 28”重大火灾事故 即是餐饮店非法使用醇基燃料所致。针对醇基燃料的性质认定问题,我们之 前专门对此进行了分析(参阅:“生物油”燃料乱象深度调查)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为主体配制的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俗称“环 保油” “生物油”,主要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 体配置的燃料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属 于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因为便宜,常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 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醇基燃料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 有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闪点低】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 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
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 受热的醇基燃料容器有爆炸危险。
【颜浅】醇基燃料颜可能是无或者淡黄,有刺激性气味, 由于颜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隐患大。
【毒性强】燃烧后吸入会影响视觉神经导致视力下降、记忆力下降 和肾衰竭,严重者会导致脑水肿、智力障碍、失明甚至死亡。
危险作业罪)
202210月,浙江省安委会发布了四起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 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例都是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刑事犯罪,其中 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三起涉嫌非法经营罪。
醇基燃料在生产经营、运输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中都有相应的安 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 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醇基燃料普遍被定性为危险化学品纳入监管,如经营醇基燃料,就 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过审批许可,未经许可经营即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危险作业罪为2021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情形之一是: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有可能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 业罪。第一个案例中,行为人从2016年起就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储存的行
为,根据刑法上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危险作业罪的量 刑更低,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余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两个犯罪, 符合刑法上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上述处理方式也体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 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背景下, 以危险作业罪定性更符合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按照非法经营罪处 理需要慎重。
(三)以下为四起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案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 通报(第十批)
1.新昌县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 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初,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餐饮行业燃气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饭店、食堂使用液态“新型燃料”,该 燃料没有正规生产厂家资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 使用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新昌县公安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 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应用无人机技术和指挥平台智能分析研判,对 涉嫌非法经营储存“新型燃料”的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进行了大量 的线索摸排、证据收集。39日凌晨,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检察院三部门开展代号为“悍刀行动”的联合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0
余人,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湖村、竦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村的简易仓库 现场查获“新型燃料” 7880余升。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鉴定,该“新型燃料” 主要成分为甲醇,闭杯闪点为<10℃-20.5℃不等,均属于易燃液体类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周某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的 情况下,自2016年起从宁波、绍兴等地购买大量甲醇存放于未经设计、 审批的简易仓库。该简易仓库内使用不防爆的抽水泵抽取甲醇、现场未 配备消防器材、现场照明灯具及开关不防爆、电线私拉乱接、未设置防 雷防静电设施、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 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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