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在现代制度设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十七世纪以后,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一方面,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在适应发明人和社会需求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
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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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1、是鼓励技术交易与应用。一项技术发明,从诞生到产业化,需要多方合作完成。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家创造基础理论和思想,工程师开展技术发明,企业家将发明转化为产品。社会生产分工要求技术能够便利迅速地转移与扩散,但在没有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技术产品的转移和交易遇到极大的困难。因为交易意味着信息的披露,而信息一旦披露给交易方,交易方就不必付费而占有了信息。而技术需求者又不可能在不了解该技术信息的条件下购买这项技术。通过界定产权,给予技术生产者和需求者稳定的预期,会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新技术的交易和扩散,推动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2、是鼓励技术信息披露与扩散。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新技术信息一旦披露与扩散,就会成为公共物品,就会失去稀缺性,发明人就无法从创造中受益。因此,不少人倾向于保守技术秘密,以获取最大收益。但是,这种技术诀窍的传承体制十分脆弱,一旦继承者逝去,大
量工艺和诀窍就永远流失了,这对技术进步 无疑是不利的。另外,新技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使得广大公众无法充分享受新技术带来的益处,更不利于社会进步。因此,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记载和披露技术信息,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换取技术公开。
        3、是鼓励知识的创造。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创造的初始成本高,复制成本低,边际成本接近为零。按照传统经济学原理,均衡价格应等于边际成本,知识产品应该以接近免费的价格供应。但这样发明者就无法从新技术的转让中得到回报,也就失去了发明创造的动力。可见市场的自发调节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时,政府替代市场建立一套法定的产权制度是必要的。在专利法的规定下,利益相关者将对占有新技术并获益产生稳定的预期,所以投资人有信心投资研发活动,发明人也有积极性投身于智力创作活动,专利制度由此对新技术的创造和运用起到了保障和激励作用。
必要性:
1、 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专利制度所包含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垄断与公开,就是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同时,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
予其独占使用权的回报,将自己发明的新技术成果向全社会公开。这样既能保证发明人有利可图,又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取得两全其美的效果,专利制度可谓功莫大焉!
2、 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专利制度能够为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所以,它是人们从事知识产权贸易或技术贸易的重要前提条件。在专利制度条件下,他人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能够迅速获得他人的技术或者利用他人的技术,在他人技术构思的基础上从事进一步的开发创新
3、 专利制度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任何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¾要想发展本国经济,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都已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闭门造车,孤芳自赏,都需要引进他国的先进技术,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行合作创新。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引进技术的方法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国际技术合作、国际许可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补偿贸易等等,都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有效方法。在这些方法中,无论采用哪一种,都无一例外地需要专利制度作为坚强后盾,对于交易中的有关技术给予法律保护,否则,先进技术的所有者一方,是不会贸然地与没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从事技术转让或者科学技术合作活动的。因此,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就成为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作用。
专利授予条件
目录
专利权的客体
形式条件
实质性条件
1. 1.1新颖性
2. 1.2创造性
3. 1.3实用性
专利权的客体
形式条件
实质性条件
1. 1.1新颖性
2. 1.2创造性
3. 1.3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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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专利权的客体
  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编辑本段形式条件
  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编辑本段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1新颖性
  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1.2创造性
  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是指: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1.3实用性
  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它既不能同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雷同,更不能是对它们的仿制、抄袭。
  不相近似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能是对现有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它们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别,而应有公众一眼就能看出的明显的不同和变化里的出版物公开使用同发明、实用新型中有同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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