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表(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应用技术类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
研究终止日期:
推荐单位: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
批准登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八年制
封面填写说明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
位填写。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成果登记时由成果登记批准单位赋予并填写,按如下格式填写: XXX(地方、部门代码,三位)+XXXX(年份,四位)+ Y(应用技术类成果标志,1位)+XXXX(流水号,四位),共12位。
填  报  说  明
一、登记依据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同时,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请严格执行科学技术部2000年12月7日《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2003年6月18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2003]196号)的要求,“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在登记时,应填写课题立项时的名称、编号等。
二、登记目的
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进行统计工作,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宏观管理服务。
三、登记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
成单位牵头申请登记。
四、登记范围
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评价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申请登记。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登记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六、填报要求
1.登记表必须加盖批准登记单位公章。
2.要按填写说明的规定认真填报。
3.字迹工整,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
4.填报时,如果数字为“0”,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不详,填“—”。
填写说明
一、成果概况
1.成果名称:成果完成单位参考课题立项名称或根据项目鉴定、验收等评价后的名称填写。
2.关键词:最多填写3个。
3.成果体现形式:根据成果体现形式分别在两栏中填写,标准形式按最高级填写。
4.成果属性:
原始性创新:系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类成果。
国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系指在国家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创新,取得的新技术、新设备类成果。
国内技术二次开发:系指在国内已经研发取得的、并在经济建设中应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的基础上,再次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类成果。
5.成果所处阶段:按评价时成果实际所处阶段择一填写。
初期阶段:指实验室、小试等初期阶段的研究成果。
中期阶段:指新产品、新工艺、新生产过程直接用于生产前,为从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而进行的中间试验(中试);为进行产品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技术参数而制备的样机、试样;为广泛推广而作的示范;为达到成熟应用阶段、广泛推广而进行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成熟应用阶段:指工业化生产、正式(或可正式)投入应用的成果,包括农业技术大面积推广,医疗卫生的临床应用,公安、军工的正样、定型等成果。
6.成果水平:根据鉴定结论填写对其它评价方式(例如:专利、行业准入、评估)未做结论的可不填写。
7.转让范围:按“允许出口、限国内转让、不转让”择一填写。
8.研究形式:只有一个完成单位填写“独立研究”。有一个以上完成单位,根据合作单位的性质按“与企业合作、与院校或院所合作、与国外合作、其他”择一填写。
9.学科分类:按《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4)填写,最多填写2个。
10.中图分类: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四版)填写,最多填写2个。
11.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单选。具体参见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不填此项。
12.成果应用行业:单选。参见附件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二、立项情况
1.课题来源:单选。如列入多项计划,按最高级别计划填写。
国家科技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条件建设、科技基础性工作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软科学、科普);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计划
部门计划:指国家科技计划以外,列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
地方计划:指国家科技计划以外,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
部门基金: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自然科学基金等的科技计划。
地方基金:指地方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风险基金、智力引进基金等的科技计划。
民间基金:指利用非官方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基金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
国际合作:指通过官方和民间以及多边的科技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培训的科技项目。
横向委托: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研究开发的计划外科技项目。
自选:指自立课题并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
其他:凡不属上述分类的科技项目均列入本栏。
2.课题立项名称: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填写课题批准立项时的名称。
3.课题立项编号: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立项证书上的编号(见附件五)填写。
4.经费实际投入额:指在研究起止期间,该项目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全部资金,按国家、部门、地方、基金、自有、银行贷款、国外资金、其他逐项填写。其中“自有资金”指成果完成单位将自有资金转为用于该课题的经费,集资和借款应包括在“其他”中。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 52
表    号:CG-002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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