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 号】(2017)鄂民终27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8.03.07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公司使用的生产工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缺少或不相同、不等同的情形。并且,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脱脂和水刺工序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换,即先水刺再脱脂。被诉侵权公司的生产工艺顺序与涉案专利技术步骤顺序也完全相同,应当认定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正文
 
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660号稳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克胤,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太保湖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开铸,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东,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棉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欣龙公司)、被上诉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股份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棉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唐克胤,被上诉人宜昌欣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云、程明,以及被上诉人欣龙股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东、汪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棉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法院拒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错误;2、一审法院决定现场勘验的时间太长,不符合规定,而且是在事先通知两被上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使两被上诉人有时间伪造勘验现场;3、一审法院未许可全棉时代公司聘请的技术专家出庭就勘验笔录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4、一审法院拒绝对现场
勘验结果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司法鉴定错误;5、一审法院拒不同意调取全棉时代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重要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1、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方法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生产工艺布局和生产设备完全具备采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条件。2、宜昌欣龙公司关于其采用自有专利,经过两步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辩解与现场勘验的情况,有诸多矛盾之处。①宜昌欣龙公司采用人工填充棉花进行脱漂的生产工艺,无法满足工业化生产需求;②圆网烘燥机只能烘干水刺无纺布,不能烘干脱漂后的棉花;③在宜昌欣龙公司生产现场没有棉花打包设备,无法完成其辩称的生产工序;④宜昌欣龙公司辩称水刺后采用不锈钢漂筒收卷,是为了进行后期染、提花等功能性整理,也不合理。一审法院未充分调查、核实现场勘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认定宜昌欣龙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不构成侵权错误。(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第十五条规定,在上诉人证明了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情况下,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
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反证,适当减轻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201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也体现了上述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努力”,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所能取得的所有证据,一审法院没有适用的上述意见以及典型案例,而是简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涉案纯棉水刺无纺布不是新产品,应由上诉人承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举证责任,这对上诉人不公平。(四)一审法院无故延长审限六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共同辩称,1、两被上诉人不存在侵犯上诉人专利权的行为。两被上诉人是用自有的专利方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产品,而非使用上诉人的专利方法。2、两被上诉人的专利均在2002年申请,2006年获得授权,而上诉人的专利方法申请日在2005年,2007年10月才获得授权。因此,应当保护两被上诉人在先的合法权益。3、欣龙股份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上诉人对欣龙股份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4、上诉人请求两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棉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全棉时代公司的ZL20051003××××.1号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向全棉时代公司赔偿损失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3、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向全棉时代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600000元;4、由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发明专利“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20051003××××.1,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发明人为李建全,2013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该专利权人为全棉时代公司。全棉时代公司一审当庭陈述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并确认该发明专利的工艺先后顺序是固定的。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为:一种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工艺过程顺序包括以下步骤:A、清花:将纯天然皮棉进行除杂;B、梳理:将清花后的原棉开松并梳顺;C、铺网:将梳理而成的棉网按其棉纤维的方向往复交错重叠铺开;D、水刺:利用高压水流对棉网进行缠结;E、脱脂:将水刺后的棉纤维上的蜡质或油脂除掉;F、漂白;G、成品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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