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二十九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一节 概述 (一)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四)《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 
(五)《专利国际分类斯德拉斯堡协定》
(六)《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七)《专利法条约》
第一节 概述 (二)
(八)《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九)《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十)《商标注册条约》
(十一)《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十二)《商标法日内瓦条约》
该条约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商标法的差异,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达到统一。
(十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十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十五)《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第一节 概述 (三)
(十六)《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十七)《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十八)《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人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十九)《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二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二十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二十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
(二十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二十四)《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
(二十五)《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二十六)《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二十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冲突问题。
(1)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具有先天性冲突。主要基于两个理由。
(2)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无冲突,主要理由有三。
(3)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看法折中。
(二)传统知识的保护
(三)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第三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内容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实施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
◇第六节 争端的防治和解决
◇第七节 过渡性安排
◇第八节 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第一节 概述(一)
一、概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签订。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出现的必然性
1、这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2、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3、其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国际公约不能适应和满足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护其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第一节 概述(二)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
1. 该协议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各项协议和附件中的不可分离的一个文件,必须和其他关贸总协定的文件“一揽子”提交。如果有一个文件达不成协议,整个谈判便归于失败。
2.与以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比,该协议强调在各成员之间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方法,规定和执行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3. 该协议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有关争端。
4. 该协议为发展中国家作出了过渡性安排,使其逐渐达到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
5. 随着现在的技术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现在已进入网络空间时代,该协议已明显地缺乏预见性。
第一节 概述(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范围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包括: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3)工业品外观设计; 
(4)发明专利; 
(5)集成电路布图; 
(6)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
第一节 概述(四)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关系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巴黎公约》的关系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罗马公约》的关系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一)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下列例外:
(1)由一般司法协助和法律执行的国际协定而产生,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 
(2)依《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允许,不是根据国民待遇而是根据另一国家待遇而给予的具有互惠性质的双边规定而授予的;
(3)关于本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
(4)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已经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中产生的,但以这项协定已经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的或无理歧视为限。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二)
三、权利用尽原则
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原则及保护措施相适应,防止滥用权利原则
五、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一)
一、著作权与邻接权
(一)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作者的出租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作者确立了出租权来加以保护。
2.作品的保护期。
3.关于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二)邻接权
1.表演者权。
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3.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4.邻接权保护期。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二)
二、商标权
1.商标的定义。
2.对于商标的注册条件,协议允许成员将申请注册的标志能否为视觉上显而易见,即以具有视觉显著性作为条件。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第2款确认了《巴黎公约》作出的商标标识注册的例外条件的规定。
4.使用可以作为注册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
5.商标表彰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与能否注册的条件无关,不得以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理由拒绝给予注册。
6.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应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销。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三)
7.注册商标权。
8.商标权的例外。
9.商标权的保护期。
10.商标的使用义务。
11.对商标权人的其他要求。
12.商标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四)
三、地理标志
1.定义。
2.关于地理标志,协议成员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以防止导致公众对货物的来源产生误解;或导致公众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拒绝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4.表面真实但蓄意误导的地理标志。
5.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
6.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五)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1.获得保护的条件。
2.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
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至少为10年。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六)
五、专利
1.专利授予的条件和对象。
2.成员也可以将下列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1)对人或动物的诊断、和外科手术方法。(2)生物工艺产生的动植物新品种。
3.专利权的内容
4.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5.专利权的限制。
6.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7.专利的撤销与丧失的司法救济。
8.专利的保护期。
9.侵犯方法专利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七)
六、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
1.与《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2.保护权利的内容。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使用。
4.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期限:
(1)成员内国法规定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保护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
(2)不以注册为获得保护条件的,则保护期限为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10年。
(3)成员还可以选择保护期自该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的15年。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八)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1.在对《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项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效防范的过程中,成员应对未公开的信息和按照呈送政府机构的数据提供保护。
2.未披露信息获得保护的条件:
(1)是秘密的。
(2)因其秘密而有商业价值;
(3)已由其合法控制者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保护秘密。
3.成员内国法如规定,批准销售利用新型化学物质制造的药品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其经巨大努力取得的、未公开的实验数据为前提,该主管应采取措施保护这类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第三节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九)
八、控制许可使用合同中限制竞争的行为
1.许可使用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列举了三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排他性的返授条件;
(2)阻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
(3)强制性一揽子授予许可,强制性一揽子授予许可是指许可人将被许可人需要的技术和不需要的技术包括不利的“授予”,强迫被许可人一揽子接受,不得拒绝。 
2.协商解决。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实施(一)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8:27: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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