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3
【字 号】黔发改社会〔2019〕1143号
【施行日期】2019.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社会〔2019〕114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办公室,有关中央在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贵州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
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发改社会〔2019〕964号)精神,经研究,拟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培育目标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旨在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办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建设培育基础能源、现代化工、先进装备制造、优质烟酒、大数据电子信息、清洁高效电力、生态特食品、大健康、新型建材、基础材料等重点产业企业,以及家政、养老、托幼、旅游等现代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力争到2020年,建设培育50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重点产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
  二、培育对象
  在贵州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省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民营企业在我省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
、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每年开展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
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七)与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或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或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
  三、实施程序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采取先建后认的方式。
  (一)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在黔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由企业下载填写《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附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PDF格式)发送到*************。其他企业,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组织申报工作,经初核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培育。省相关部门及有关地市人民政府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可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四)认定。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四、支持政策
  进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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