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瑞雪汽车空调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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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附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投资
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晶凉智能变频电动空调产品,并销毁相应侵权物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5万元(含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为“易组装式车用空调挂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于**********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该实用新型专利针对现有方案进行了改进,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发现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晶凉智能变频电动空调”涉嫌侵犯原告的的专利权,该产品经过比对确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实施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前述专利的行为,数量巨大,严重冲击了原告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此外,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还同时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上述的合理开支依法亦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答辩人仅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答辩人销售的产品系*************进行销售,被答辩人应向其主张权利。答辩人仅实施了销售行为,没有实施许诺销售行为,且答辩人在知道涉案产品涉诉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产品,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维权费用承担问题,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维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易组装式车用空调挂机”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专利年费已缴纳,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3、4。权利**3、4是引用权利**2,权利**2引用权利**1。根据权利**书记载,权利**1:一种易组装式车用空调挂机,其**在于:包括挂机背板、与挂机背板扣合固定的罩体和设置于罩体内腔的
风机及蒸发器;所述挂机背板以一体成型方式设置有用于安装风机的风机安装座;权利**2:根据权利**1所述的易组装式车用空调挂机,其**在于:所述风机安装座至少包括电机安装座;所述电机安装座为由挂机背板向内凹陷形成的矩形凸台,矩形凸台的顶面向下凹陷形成与电机外壳适形配合沿横向设置的弧形安装槽;权利**3:根据权利**2所述的易组装式车用空调挂机,其**在于所述弧形安装凹槽的槽底横向两端设置有弧形口;权利**4:根据权利**2所述的易组装式车用空调挂机,其**在于所述矩形凸台的纵向外侧面设置有矩形孔。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意见载明:1.权利**1-2、5-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3-4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作出***********”广告牌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中购买了“晶凉牌电动空调”1套(含:外包装上均有“晶凉驻车空调系统”字样的两个产品),获得单号为“SS21***********-0008”的《**瑞雪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张,并于*********取得盖有“***********”印章的编号为“66538762”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为1400元。公证人员对所购产品的包装箱内物品和外包装拍照后封存,并将封存的证物交**和**自行保
管。****,申请人将前述封存证物带回公证处,经公证人员检查封条完好后,由申请人***指定的拍照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晶凉驻车空调系统”的一个产品进行拆封,并对产品内部进行了拍照,拍照完毕后,对产品和外包装重新进行封存并交申请人自行保管。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确认公证实物封存完好,并当庭拆封进行侵权比对。公证实物外包装上印有“晶凉”“驻车空调系统”,“************”以及“地址*******公路”等字样。打开外包装,内有晶凉智能变频电动空调一个。*****确认,涉案空调由其销售。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3、4所载明的的***进行比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权利**2中“所述电机安装座为由挂机背板向内凹陷形成的矩形凸台”这一技术**。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凸台并非矩形,原告认为是矩形,并且即使不是矩形也构成等同侵权。
被告*****为证明其合法来源,举示***、货运单、转账凭证以及*************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的“红日货运”单据载明,发货人***,收货人***,空调100件。*********名为“****************”的单据载明,客户**“*********”,品名规格“晶凉工程款双杠”,金额47500元。根据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向高**付款23750元,高**向***付款47500元。*****陈述***是****员工,高**系其同行,双方各支付23750元共同购买涉案产品,并由高
**一并向*************员工***支付***据上的全部货款47500元。*************成立于**********,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等。**********,*************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于*********向*****销售晶凉工程款双杠50件产品。晶凉双杠是指“晶凉智能变频空调”,包装又名为“晶凉驻车空调系统”,涉案产品确实从该公司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3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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