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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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超,*,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州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曹海涛。
原告黄超与被告中山市汉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狮公司)、深圳市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汉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到庭参加诉讼。黎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汉狮公司、黎科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赔偿黄超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75元、购买产品费用98.7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超于2017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LED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4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8。该专利权至今有效。黄超取得涉案专利后,便开始生产涉案专利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配合各地经销商进行大力推广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生产成本低、安装简单,在市场上销售非常好。后黄超经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黎科公司生产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产品,且汉狮公司也在大肆生产被诉产品。因汉狮公司工厂保密性强,黄超无法取得被诉产品,因此向当地工商局投诉汉狮公司生产假冒伪劣产品。2018年7月9日,黄超的委托代理人随当地工商局工作人员一同
前往汉狮公司工厂内,发现汉狮公司在大量生产包装盒上信息为黎科公司的被诉产品,且工厂内可见“黎科光电”标识信息。2018年7月19日,黄超亦公证购买了两件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分别为100W与200W投光灯)。在调查中,黄超还发现,在淘宝网上亦有大量被诉产品在销售。汉狮公司、黎科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黄超的利益,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汉狮公司答辩称:1.汉狮公司没有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2.被诉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技术的结合;3.黄超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本案被诉产品与关联案件的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一致,只是瓦数不同。
黎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超于2017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LED灯”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4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8。该专利的第2年度年费已缴纳。黄超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1.一种LED灯,包括灯罩,灯罩周围有凹槽,凹槽内设置有密封垫;铝基板,铝基板上设置有若干LED光源;散热壳;灯罩、铝基板与散热壳依次压紧并固定在一起;其特征在于:在铝基板上设置有一个线孔,线孔周围分布有槽;还包括一个旋转卡座,旋转卡座由一体成型的线
管、平台与卡台构成;所述线孔直径大于线管外径;卡台设置在线管上部,平台设置在与卡台间隔一定距离的线管上,且平台与卡台的间距大于铝基板厚度;在平台上面还设置有密封圈;卡台穿过线孔的槽并旋转一定角度后,可以使铝基板被压紧在卡台与密封圈之间。
2018年7月12日,曹海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对涉案专利宣告无效;2019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第38845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8年7月19日,黄超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人员与黄超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馆36-37号店铺[店铺招牌:凯旋五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黄超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店铺的现场购买了“黎科光电”投光灯两个,支付了395元,并获得收据、银联刷卡单、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现场、所获物品及材料拍照,并封存。上述公证处据此出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收据载明:“黎科投光灯100W1个×155、200W1个×240,金额395元”等信息,并加盖凯旋五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公章;所附银联刷卡单载明:日期时间为2018/07/1915:12:59,交易金额为395元等信息;所附名片载明凯旋五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内有纸盒装载两个投光灯产品。上述产品纸盒外包装均
载明:黎科公司名称及地址信息、黎科公司合格证标识及“黎科光电”商标信息;两个产品区别之处在于大小的不同及外包装上一个标识“100W”,一个则标识“200W”。黄超主张上述两个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一致,其中标识为“100W”的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产品。经比对,黄超认为,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汉狮公司确认被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但认为涉案公证书不能证明汉狮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公证书涉及的信息均是指向黎科公司的。
黄超为证明汉狮公司、黎科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淘宝网页截图打印件。该打印件载明:经淘宝网搜索,可见如下不同网络店铺的搜索信息:“黎科投光灯50W100W150W200W……”“相似蚂蚁牌投光灯黎科光电北极星系列50W100W150W200W”“蚂蚁照明同款黎科光电牌……”“led黎科投光灯防水超亮夜市户外会展工程广告灯工……”“黎科led投光灯50W100W150W200W户外射灯……”。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撤销通知书、抽样取证清单、现场勘验登记清单、现场勘验图片。上述材料均由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基于***********1幢二楼。其中,撤销通知书载明:黄超曾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诉汉狮公司
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于2018年11月26日撤回了请求;上述抽样取证清单载明:2018年11月22日,在汉狮公司处取证了规格型号分别为50W、150W的投光灯产品各一套;上述勘验检查登记清单载明:在汉狮公司住所保存有规格型号分别为50W、150W的投光灯产品各119套;上述现场勘验图片载明:在汉狮公司处墙面载有“黎科光电”标识、且存有大量投光灯产品,上述投光灯产品与黄超当庭提交的被诉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盒外观一致。针对上述证据,汉狮公司认为,关于证据1涉及的网络店铺均非由汉狮公司、黎科公司开设;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中查处的为外观设计专利,“黎科光电”只是一个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邓银霞,并非黎科公司;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内部结构,证据2中涉及的产品图片无法与本案产生关联,上述行政查处中并未涉及本案被诉产品,且行政查处涉及的产品只是存放在汉狮公司处,不能据此证明汉狮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3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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