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1.22
【字 号】陕食药监发〔2017〕88号
【施行日期】2017.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食药监发〔2017〕8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
 
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推动食品和药品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依法通过认定、评审方式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药剂、药检、制药工程、医疗器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称食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依法通过认定、评审方式取得食品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食品药品行业的各级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食品企业中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质量控制、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这两类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授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公布,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评估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提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及年度总体安排,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对其认定和评估。
 
第五条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信息宣教中心)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公布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全省设立一个省级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规定,承担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
核和登记任务,统计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研究,同时做好“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学习)平台”相关工作。
 
第七条  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承编符合需求的继续教育教材和教学课件。
  (三)教育开展情况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反馈,并接受监督与评估。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网络化培训为主,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章  学时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  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逐步实行学时电子化登记制度。
  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时,由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学习)平台”上录入学时信
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成后直接在平台上打印“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  原《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简称“证书”)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和电子证书同时使用,逐步过渡到《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已发放原证书的学员根据证书号可从平台自主打印学习考核结果粘贴在证书上;未领取证书的学员,由各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所属单位的学员注册后,打印证书申领表,将证书申领表中的证书号提供给学员本人,学员可用证书号在继续教育基地学习培训。学员培训完成后直接在平台上打印继续教育证书,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查询成绩。2017年起,继续教育基地不再采取盖章的形式确认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或电子平台上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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