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
(试行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药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  交易所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部分品种采用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五条  会员按照本细则要求申报材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作必要的说明或限期
补正。会员应及时做出书面解答,补充申报材料。
第六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挂牌规则
第七条  挂牌品种范围
挂牌品种范围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体外诊断试剂、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暂不纳入挂牌交易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挂牌药品分类
(一)挂牌药品质量类别
1.第一质量类别
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和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2003年以来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药品。
2.第二质量类别
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
3.第三质量类别
进口药品(含进口分包装)、国产GMP认证药品。
质量类别的划分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药品具有上述多种类别属性的按其具备的最高类别属性予以确定。
第九条  确定代表品及入市价
(一)数据来源
卫生部网站数据库中收集到的各省级医疗机构目前执行的最近一次中标价。
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采购价格不纳入入市价计算
1.按照国家规定顺加差价率后其零售价格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2.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3.原采集的某省中标价无误,但在确定核算外省采购价的时间段以前,在该省的中标价已变更或撤标的。
4.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在其他省(区、市)入围价高于均价30%的。
(二)入市价的制定原则
1.差比价计算原则
本细则计算入市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规格差比价规则,使同一会员、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2.剂型分类原则
(1)注射液、酊剂、滴眼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滴耳剂、滴鼻剂、洗剂、冲洗剂、灌肠剂、搽剂等有体积的药品剂型, 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比价计算,无含量的按装量差比价计算。
(2)软(乳)膏剂、糊剂、眼膏剂、散剂、凝胶剂等重量的药品剂型,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比价计算,无含量的按重量差比价计算。
(3)化学药品颗粒只对主药含量进行差比价,不作重量差比价。
3.其它分类原则
(1)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别计算差比价;
(2)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独立注射器等)的药品不单独计算差比价;
(3)带预充式注射器(含预灌封)、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仅限胰岛素类和低分子肝素系列制剂区分别计算差比价。
(4)粉针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单独计算差比价。
(5)干扰素、胸腺肽等含不同亚型的药品,按药理作用、临床用途不同分别计算差比价。
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
(6)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不计算差比价。
(7)口服的颗粒剂、茶剂、口服液等制剂含糖不含糖分别计算差比价。
(8)滴鼻剂、滴眼剂、眼膏剂等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分别计算差比价。
(9)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含体外培育,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与人工分别计算差比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5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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