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发明制度内部利益的平衡

论职务发明制度内部利益的平衡
引言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作为协调职务发明中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职务发明制度,在调整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相关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实现技术成果收益最大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益平衡机制不仅仅是职务发明制度中用来协调各方主体利益的手段,更是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该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追求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最终目的在于激发单位和发明人的创新活力,并应用相应的技术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一、职务发明制度的二元利益平衡结构
就所涉及的利益主体而言,职务发明相比于其他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秘密,呈现出主体多元的特点。由于一项职务发明中存在单位雇佣的发明人、单位和社会公众三方主体,职务发明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所调节的是发明人与单位
之间的内部利益冲突,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外部冲突。
(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内部关系
职务发明制度的内部关系体现在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一项有价值的技术成果的产生通常需要两个前提要件:创造性的智力投资和一定的物质投资。自18世纪中期开始,科技创新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在这一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智力投资与物质投资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界限。发明人在进行智力投资的同时,也是为支持发明创造而投入物质资本的主体,相应技术成果的权利自然无可争议地归属于发明人。
然而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大多数行业的技术研发越来越呈现规模化、密集化、产业化的趋势,特别是在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能源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重复的实验探究、大量的样本采集、昂贵的设备材料费用等使得技术研发成为一种“昂贵”的活动。此外,技术研发后的风险评估、实施转化、市场开发与管控均是不可忽略的重大成本支出。在这种趋势下,发明人难以再提供科研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需要通过公共融资和私人部门投资来支持科学研究和开发。
智力投资与物质投资逐渐开始分离。在技术成果的产生过程中,发明人付出的成本是自己的智力劳动,而大规模的物质资本投入,如资金、设备、场所、人力以及已研发掌握的技术等,则是由单位提供。一项技术成果的成本承担主体由一元性转向多元性,也正因此种转变使得对技术成果的利益分配开始变得复杂和难以平衡。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而投资是权属的依据。智力投资和物质投资在生产中各自起着作用,缺一不可,智
力投资是价值得以创造的直接因素,物质投资虽然不能直接创造出价值,但却是创造价值所需的条件。职务发明制度应该充分权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的利益,将技术成果的权利和经济收益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若单位获益过多,则容易打击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使科技创新失去源头活水;若发明人获益过多,则易磨灭单位投资参与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的步伐停滞不前。职务发明制度内部关系的利益平衡,也即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将是本文研究探索的重点。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外部关系
职务发明制度的外部关系体现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其立法
目的到具体的规范安排都是在不断调整平衡(私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解决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的难题。所谓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指社会个体对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可以接近技术知识和信息之间所达成的平衡。
在职务发明领域,私人利益由发明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共同组成,两者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即通过私人垄断技术信息获取利益。权利人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对其技术成果进行保护——技术秘密或专利,其所保护的客体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而非体现技术的实体承载物。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像物权那般通过占有
的方式来排除他人对技术信息的使用。因此,权利人需要通过法律赋予的专利权、技术秘密保护等权利来实现对技术信息的有限垄断,他人无法律规定的事由或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技术信息。在有限的垄断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使用其技术成果回收成本、获取收益,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蕴含的人权思想。
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系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的双向本位观念,对私人利益的保障不能忽视公共利益。一方面,
公共利益体现为信息的共享与积累。从技术信息的属性来说,其有着十分明显的公共属性。原因在于技术成果的产生虽然离不开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造性劳动的根基却在于前人的智慧成果。我们所前行的每一步都是踏在前人的肩膀上,每一个创新成果的产生都利用了前人的经验和社会的现有成果。同样,发明人现在所做出的技术成果也终将成为后人进行创新的基石。社会的技术革新就是在不断地产生技术信息、共享技术信息、积累技术信息、再产生技术信息中完成的。从技术信息的归属来看,在短期内,技术信息应当归属于发明人或单位;而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技术信息终将归属于全人类,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还体现为技术成果的实施转化。一份锁在“保险箱”中的技术成果是不具有任何价值的,只有当其投入交易、流通、使用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中的直接作
用表现为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优化工艺流程、节省原材料、创造信息产品和新的市场。“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运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保护权利,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社会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成果带来的红利。公共利益的保障必须从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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