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05
【字 号】新政文(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文(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振兴实体经济,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
  (一)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1.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受益财政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于我
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实施“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投产后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列入当年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质量品牌工程
  2.对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万元;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产品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3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3万元;被授予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含
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实施企业培育工程
  3.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年底存量计算),由受益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研制,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3%,受益财政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加快企业专利产品产业化,其发明专利产品2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5%、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市财政给予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50%补贴(针对新乡产品),并安排专项资金补助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境内外产品展销。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技术和品牌并购、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在国外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对其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费用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6.完善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展示板和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3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纳税级次由各级政府分级承担。
  (四)建设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
  瞄准“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我市实际,重点围绕智能装备、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绿纤维、3D打印、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等产业建成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
  7.各专业园区以2016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实行增量奖励。园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以100亿元为一个档次,每新增100亿元,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园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总额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每新增1亿元,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用于专业园区建设。
  8.各专业园区从2017年度起,新增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各专业园区从2017年度起,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多补贴200万元。
  10.各县(市)、区招商项目,需落户其它县(市)、区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寄养的,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10年内,引入方和受益方经济发展考核指标、税收按照6:4比例分享。现有企业搬迁到其它县(市)、区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的,按飞地托管项目对待,参照寄养模式划分搬迁方和落户方的考核指标和税收分成比例。市统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考核统计和财政结算划分。
  11.各专业园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将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奖励企业(其中地方财政贡献的2%可定向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12.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获得河南省“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五)实施对外开放工程
  13.引进世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14.引进产业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龙头企业200万元奖励。
  15.总部迁入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产业合作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行业细分领域(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制造业行业及细分领域划分标准)前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16.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究院、实验室、质检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重大项目,依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的情况或项目重要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17.本地现有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到我市独资或合资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本市引荐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建立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19.本地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新建项目,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规划的,按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20.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对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进行计奖,以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为起点,按1‰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轻资产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2年内的年度最高纳税营业额的1‰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投资额大、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21.在新乡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在新乡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即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总部在新乡市设立的管辖全省及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300万元。
  23.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市级法人机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
  2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乡市企业的,按照其对新乡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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