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评价规范-2023最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的原则、范围、内容、方法、专家、程序、指标和评价报告交付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900-2022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
T/XAI 1-2022 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900-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新技术产品high-tech products
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3.2
高新技术产品评价evaluation of High-tech products
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高新技术产品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承担单位状况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4  原则
4.1  独立原则
高新技术产品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4.2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高新技术产品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评价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4.4  4.3  公正原则分类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高新技术产品和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5  评价范围和内容
5.1  评价范围
凡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单位所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按本文件组织进行评价。高新技术产品评价应综合审查评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是否符合评价要求。
5.2  分类与条件
5.2.1  分类
按照高新技术领域不同分类。
a) 电子信息
b) 生物与新医药
c) 航空航天
d) 新材料
e) 高技术服务
f) 新能源与节能
g) 资源与环境
h)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5.2.2 条件
a )产品类别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高新技术产品的评价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的要求。
b )申报产品应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c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d )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e )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5.2.2.6  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f ) 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5.2.3  优先评价下列产品
a )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b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c)企业产品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d)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内的产品。
e)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或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由科学技术部认定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
f)按照T/XAI 1-2022第8章的规定,研发的新产品。
6  评价
6.1  评价形式分类
高新技术产品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6.2  会议评价
需要对高新技术产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高新技术产品做出评价。
6.3  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高新技术产品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应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7  专家
7.1  评价专家条件
7.1.1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7.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1.3  熟悉和应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GB/T 22900。
7.1.4  评价高新技术产品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7.2  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7.2.1  尊重评价高新技术产品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高新技术产品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7.2.2  对评价过程和内容保密,不泄露评价结果、评价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不披露或擅自使用相关项目的技术秘密、项目资料,保证材料完整,不丢失。
7.2.3  认真负责地履行评价专家职责,严格掌握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每个产品作出客观公正与科学的评价。
7.2.4  自觉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高新技术产品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7.2.5  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高新技术产品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7.2.6  不得收受除约定的评价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有偿回报。
7.3  评价专家遴选
8  7.3.1  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的专家,由评价机构依据要求和条件主要从高新技术产品评价专家库中遴选。7.3.2  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7.3.3  根据被评价高新技术产品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7.4  评价专家职责7.4.1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7.4.2  专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评价的高新技术产品保守秘密。7.4.3  参加评价工作的评价专家应与评价机构签定保密协议和廉洁承诺书。7.5  评价专家权利7.5.1  对高新技术产品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7.5.2  通过评价机构要求高新技术产品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高新技术产品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7.5.3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7.5.4  有权要求排除影响高新技术产品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7.5.5  组织评价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评价工作,组织评价单位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提出与评价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程序
8.1  评价申请
8.1.1  高新技术产品评价可由高新技术产品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委托方应提交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申请书。
8.1.2  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8.1.3  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8.2  评价流程
8.2.1  评价合同
评价组织机构与委托方签定高新技术产品委托评价合同,委托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8.2.2  评价委托方应提交的材料
8.2.2.1  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申请表。
8.2.2.2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a ) 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
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应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b ) 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交
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c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d ) 产品标准。
8.2.2.3  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a)产品评价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b)未评价产品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由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3)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
4)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
5)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
6)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c)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d)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e)辅助材料时效性:新产品鉴定,原则上掌握在2年之内;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8.2.3  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8.2.3.1  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b)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8.2.3.2  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b)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c)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d)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8.2.3.3  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b)合资企业章程;
c)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8.2.3.4  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评价证书原件;
b)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评价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8.2.3.5  凡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b)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8.2.4  技术资料真实性
8.2.4.1  高新技术产品评价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8.2.4.2  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评价者,评价机构将撤消高新技术产品评价证书,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评价高新技术产品。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9: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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