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充分展现教师科研工作成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是指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内从事科学研究的量化指标,以课时为核算单位。科研工作量折合课时主要以科研项目的级别、科研成果的质量等为考量因素以及其他认可的科研工作等。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按成果类别和级别确定,并以校企合作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职业教育研究成果为重点,旨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统计实行校院二级备案制,实行由个人填报——二级部门登记、审核、二级部门内部公示——科技处抽查、复核——全院公示——科技处和二级部门备案。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所得课时之总和,即为个人年度科研工总工作量,等同于教学课时。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科研工作量按年度统计,专业技术任期内各年度科研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既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的基本工作量。各级各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标准见表1。
表1:专业技术人员(含主、副系列)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标准
序号 | 职 称 | 额定课时 |
1 | 正高 | 30 |
2 | 副高 | 20 |
3 | 中级 | 10 |
4 | 初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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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折合科研工作量时,可按以下对应系数折算。
表2:不同工作岗位系数,对应为:
岗位类别 | 岗位系数 |
行政、教辅、教育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 0.5 |
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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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范围
第七条 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并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按《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经确认不存在争议的科研工作,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 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科研工作及成果包括论文(作品)研究项目、著作、应用技术研发、学术科普报告、知识产权和音乐、文学、艺术等七大类(详见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每一级成果均计算科研工作量,具体标准如下表:
(一)项目(课题)类。项目是指独立承担或以第一单位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获得立项(以批文为准),按表3计算工作量。
表3:纵向及院级项目科研工作量折算标准如下表(单位:课时/每项)
级别/类别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申报 | 立项 | 结题 | 申报 | 立项 | 结题 |
国 家 级 | 人文社科类 | 25 | 80 | 100 | 25 | 60 | 100 |
应用技术类 | 25 | 80 | 100 | 25 | 60 | 100 |
省 部 级 | 人文社科类 | 20 | 60 | 80 | 20 | 50 | 80 |
应用技术类 | 20 | 60 | 80 | 20 | 50 | 80 |
市 级 | 人文社科类 | 15 | 50 | 60 | 15 | 40 | 60 |
应用技术类 | 15 | 50 | 60 | 15 | 40 | 60 |
区 级 | 人文社科类 | 10 | 40 | 50 | 10 | 30 | 50 |
应用技术类 | 10 | 40 | 50 | 10 | 30 | 50 |
院 级 | 人文社科类 | 5 | 25 | 40 | 5 | 20 | 40 |
应用技术类 | 5 | 25 | 40 | 5 | 2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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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报课时数是指当年组织申报的项目未能获得立项 。申报课时的计算专指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各部门推荐提报到科技处的院级课题和由科技处统一组织上报、并在全院公示的区级以上推荐课题。除此之外,均不可计算项目申报课时数。
2.项目立项、结项均以申报、结项书加单位公章为依据。结项(鉴定)结论以立项单位正式结论为准。
3.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立项文件判定。自筹项目按一般项目计。
4.对合作项目我院名列第二的比照我院独立主持同类项目标准的50%计算科研工作量。其他名次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5.对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单位评审立项、并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其科研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乘以0.7计算。
学院未列为申报单位或无学院名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不计工作量。
6.科研项目无故延期并超过一年以上不计科研工作量。自延期申请书生效之日起直至结项期间所产生的相关研究成果均按照此规定进行。
7.对校企合作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服务等且未形成横向技术合同的,由事先申请的科技服务登记表和事后确认的技术服务鉴定表等材料认定科研工作量,每项计20课时,一个考核周期内一个人不得超过3项。
(二)论文、报告类及成果收录转载
论文、报告类及成果收录转载科研工作量按表5计算。
表5:论文、报告类及成果收录转载科研工作量折算标准
序号 | 论文发表期刊类型 | 折合标准 (课时/篇) |
1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中文)北京大学版 | 60 |
2 | 全国专业类核心(含科技等) | 40 |
3 | 国内中文公开发表(不含内刊、增刊) | 25 |
4 |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5 |
5 | 国外正式出版学术期刊(有刊号,有国别识别码,用外文发表) | 50 |
6 | 国际学术会议 | 专题报告或大会学术交流论文 | 30 |
7 | 国内一级研究会(学会、协会)学术会议 | 专题报告或大会学术交流论文 | 20 |
8 | 公开发行的理论刊物 | 报纸理论版 (不少于2500字) | 15 |
9 (成果收录转载) | SCI(科学引文索引)分区表中列为1区杂志收录论文 | 90 |
SCl(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 | 80 |
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 | 60 |
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35 |
EI收录会议论文、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期刊论文(核心版) | 30 |
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部分转摘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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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论文(作品)是指围绕本专业、本岗位工作开展的相关研究并在合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论文一般应在3000中文字符以上版面,不足以上字数标准的按同级文章50%计算。
3.《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均以最新版本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重复收录或转摘的,按最高一级计算。
4.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一篇作品按该刊物级别发表的一篇论文标准的80%计算,多篇新作发表在同一刊物上,按篇数累计,同一作品多次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级计算,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工作量。
5.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权威出版社采用的书籍装帧设计按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对应的标准计算;在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出版书号的
书籍装帧设计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人文与社会科学论文对应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