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 | 学科 | 学术成果要求 |
博 士 | 文 科 |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学位申请时,应有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至少1篇专业学术论文在《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级方案》A级期刊(含原27号文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见附件1)中发表;或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被国际SSCI收录至少1篇。 2、申请人在学位申请时,应有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至少3篇专业学术论文在CSSCI期刊上发表。 此外,申请人的其他重要成果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A.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际会议上发表并收入正式出版文集的专业学术论文,如被EI、ISTP(CPCI-S)\ISSHP(CPCI-SSH)收录,可视同为1篇CSSCI期刊文章,但此类文章累计至多抵1篇CSSCI期刊文章。 B.申请人直接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专业学术著作(限前四位著者),一部专著可视为1篇CSSCI期刊文章; C.参照《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级方案》标准,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B级期刊中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可视为申请人的2篇CSSCI期刊文章。 3、文科某些专业的博士生授位条件,除上述文科类博士生的成果指标要求外,也可参照理工科类博士生的要求执行(SSCI、SCI期刊论文以DOI号为准,其他刊物由专门检索机构报告为准)。 上述论文如果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申请人第一作者论文。 下列特殊培养情况,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成果署名格式符合以下标准,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成果认定: A、与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科研论文成果,四川大学作为第二(或其它事先协议约定署名方式)署名单位可作为成果认定; B、国家认定协同创新中心与合作项目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中,对派出的博士研究生科研论文成果,四川大学作为第二(或其它事先协议约定署名方式)署名单位可作为成果认定; |
硕 士 | 文 科 |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至少有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业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上述论文如果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申请人第一作者论文。 |
全 日 制 硕 士专 业 学 位 | 文 科 |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若学位论文内容为应用研究性论文或案例分析,除学位论文外,需在本专业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论文; 2、若学位论文内容为创作性作品,应提供作为第一完成人且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学科公认的形式发表作品的证明; 3、若学位论文内容为管理方案或其它应用性成果,需由具体使用的法人单位,出具可证明其成果的具体应用情况和明确的直接社会经济效益的完整证明材料。 上述论文如果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申请人第一作者论文。 |
学位 | 学科 | 学术成果要求 |
博 士 | 理 科 |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学位申请时,应有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至少1篇SCI论文; 2、硕博连读或者提前攻博者,在学位申请时,应公开发表至少2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论文; 上述论文如果申请人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申请人第一作者论文。按某些行业习惯,以作者字母排序的论文,申请人的排位次序可由导师提供说明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下列特殊培养情况,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成果署名格式符合以下标准,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成果认定: A、与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科研论文成果,四川大学作为第二(或其它事先协议约定署名方式)署名单位可作为成果认定; B、国家认定协同创新中心与合作项目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中,对派出的博士研究生科研论文成果,四川大学作为第二(或其它事先协议约定署名方式)署名单位可作为成果认定; C、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中,博士研究生第一主管导师单位为科研机构,其科研论文成果四川大学可以作为第二署名单位进行成果认定。 |
硕 士 | 理 科 |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至少应有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上述论文如果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申请人第一作者论文。按某些行业习惯,以作者字母排序的论文,申请人的排位次序可由导师提供说明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理 科 |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若学位论文内容为应用研究性论文或案例分析,除学位论文外,需在本专业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论文; 2、若学位论文内容为产品开发成果,应有作为第一发明人且四川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已公开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同等署名要求的软件著作权; 3、若学位论文内容为设计方案或其它应用性成果,需由具体使用的法人单位,出具可证明其成果的具体应用情况和明确的直接社会经济效益的完整证明材料。 上述论文如果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申请人第一作者论文。按某些行业习惯,以作者字母排序的论文,申请人的排位次序可由导师提供说明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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